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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6207250017/2018-0002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18-09-21 15:29: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印发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改价格〔2014〕22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激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使用地表水灌溉,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及马铃薯等薯类作物,推行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调整种植结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等进行的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和使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通过实施精准补贴激励农民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达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丹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大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小型灌区。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节水奖励基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对象

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用地表水实行定额灌溉、推行高效节水技术及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马铃薯)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在核定水权面积内,采用高效节水技术,发展设施农业的每亩补贴10元;

(二)在核定水权面积内,推行滴灌技术的每亩补贴10元;

(三)在核定水权面积内,推行管灌技术的每亩补贴2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

以现金补贴方式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所在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由水务部门代为统筹监管实施。完不成水费上缴任务的,不得享受精准补贴。

第八条  补贴程序

(一)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所在村级农民用水协会、水管站提出申请,附具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票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灌区汇总整理,提请山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二)面积确认。灌区接到申请后,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种植面积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种植面积确认表上签字,留存备查。

(三)复核补贴。县水务部门接到灌区补贴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灌区对补贴对象实施补贴。

第九条  使用管理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购置办公用品、维修管理用房等开支。各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建立相应的补贴资金台账,接受水务、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在3年内不得申请用水补贴,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得享受精准补贴:

(一)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配套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十一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灌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丹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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