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207250017/2018-0002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8-09-21 15:30:00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印发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改价格[2014]22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文件要求,为了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充分调动农民用水积极性。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基金是指为了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的奖补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农业水费收入提留,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节水基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核定水权面积内(包括井灌区已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
第五条 奖励类型和标准:以河灌区、井灌区综合净定额300立方米/亩,沿山灌区综合净定额200立方米/亩为标准,推广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对当年配置水权总量不超标,大田滴灌或温室滴灌面积用水量控制在配水定额内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0.5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30-50%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50%以上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2倍进行奖励。综合灌溉净定额为奖励上限。
第六条 奖励方式:以现金奖励方式直接拨付补贴对象,由水务部门代为统筹监管实施。对全额完成水费上缴任务的补贴对象,直接予以奖励;对完不成水费上缴任务的,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12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户,在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后,向所在村级农民用水协会、水管站提出申请,由乡镇水管站审核后报所在灌区。
2.面积确认。灌区接到申请后,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种植面积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在种植面积确认表上签字,留存备查。
3.水量核查。灌溉期结束后,灌区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奖励对象的年度水权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将水权总量使用在配置目标内、种植面积灌溉定额在配水定额内的奖励对象名称、奖励面积、节水量、奖励金额上报县水务部门。
4.复核补贴。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灌区对奖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八条 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建立节水奖励资金台帐,登记备案,并接受水务、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励资金,3年不得申请节水奖励,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1.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2.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水的;
3.破坏机井智能化控制设施违规取用水被查处的;
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
5.种植高耗水低效益作物及引用泉水灌溉的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灌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丹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