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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17/2023-0004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3-08-03 10:40:27 是否有效

山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处罚情形处罚事项适用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执法领域备注
1减轻处罚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设施的。
    
不严重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消除防洪隐患并验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区域较小,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水保要求并验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不予处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对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进行清除,  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力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可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   防洪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   并验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   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按期完成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经验收符合水土保持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按期完成防洪工程验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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