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后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索引号 | 6207250042/2020-0003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9-15 10:56:28 | 是否有效 | 是 |
军人退役后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军地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包括师职以下现役军官、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二、军人退出现役时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在接收安置地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到安置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工作。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收到安置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及时将本人退役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安置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安置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3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二是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三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