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42/2025-0001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4-17 14:21:5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解除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山丹县田龙中医诊所、山丹县毛应香中医诊所申请,自即日起,山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山丹县田龙中医诊所、山丹县毛应香中医诊解除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
山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