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1-00030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1〕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17:07:55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山丹县“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机制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功能和参与灾害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民生救助的新模式,深入推进平安山丹、和谐山丹建设,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综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法发〔2018〕81号)、《中共张掖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综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政法〔2018〕45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主线,以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积极推进新时代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通过推动综治保险,提升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山丹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基本目标
在全县实施以平安建设和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山丹、民生救助”保险,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分担政府对公共安全事故和居民的灾后救济、救助责任,调动社会资金,为改善民生提供强大保障、并最终实现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投保”转变,由“财政民生”向“社会民生”转变的新模式,逐步形成在财政支持下的灾害风险化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
三、保险对象
山丹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和持有居住证的非山丹县户籍居民。
四、保险责任
(一)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因自然灾害或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暴风、暴雨、雷电、洪水、龙卷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沙尘暴。
(二)见义勇为救助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其他事件责任救助。对于发生以下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医疗费用:
1.火灾爆炸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2.拥挤踩踏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3.传染病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
4.恐怖活动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
5.精神病人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
6.重大恶性案件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
7.高空坠物伤人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
8.野狼、雪豹、野马、羚羊及无主野狗伤人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野狼、雪豹、野马、羚羊及无主野狗伤人导致人身伤亡。
9.毒气、煤气、燃气泄漏伤亡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毒气、煤气、燃气泄漏、煤气中毒或水暖管爆裂导致人身伤亡。
(四)财产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因在公共场所遭受抢劫、抢夺而造成损失的;因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因盗抢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因物品意外坠落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投保方式
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按上年度山丹县户籍居民人口数每人每年2元缴纳,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经费,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依法依规确定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六、赔偿标准
“和谐山丹”民生保险理赔分为死亡理赔、医疗理赔、伤残理赔、财产理赔4种。
(一)死亡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因上述(一)(三)项保险责任导致死亡,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因上述第(二)项保险责任导致死亡,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0万元。
(二)医疗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发生人身伤害,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自然人,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个人自负部分按90%比例赔付;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自然人,保险公司对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赔付。在保险期间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日额津贴(最高90天)按每人每天10元补偿。
(三)伤残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责任导致伤残的,按合同约定的伤亡赔付比例进行赔偿。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伤亡赔付比例表
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 |
(一)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90% |
(三) | 三级伤残 | 80% |
(四) | 四级伤残 | 70% |
(五) | 五级伤残 | 60% |
(六) | 六级伤残 | 50% |
(七) | 七级伤残 | 40% |
(八) | 八级伤残 | 30% |
(九) | 九级伤残 | 20% |
(十) | 十级伤残 | 10% |
(四)财产理赔。1.因火灾、爆炸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2.被保险人因在公共场所遭受抢劫、抢夺而造成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3.其他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4.因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
5.因盗抢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6.因物品意外坠落责任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五)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但发生特大群体性事故的不受该赔偿限额限定。
(六)学生上下学途中、在校学习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每人补偿5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但发生特大群体性事故的不受该赔偿限额限定。
(七)在保险期间内,每个自然人累计赔偿限额为13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见义勇为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医疗费用不受限制)。
(八)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实际赔偿金额的5%。
(九)区域范围。保险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以山丹县县域内为限。
七、理赔程序
(一)及时申报。发生保险事故后,由申报人或民政部门通过保险公司报案专线电话进行报案。
(二)现场勘察。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2小时内,会同相关部门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将事故灾害有关情况及理赔方案报送民政部门。
(三)收集材料。保险公司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收集的所有理赔资料,并向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保险赔付。保险公司收集齐全必备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拨付到被保险人账户或保险受益人账户。
(五)理赔信息通报。在赔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公司向民政部门和县政府金融办通报赔案处理情况。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山丹县“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各乡镇、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民生保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确保“和谐山丹”民生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委政法委负责对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进行认定,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数据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投保、协助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理赔申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死扶伤工作,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县人社局负责对被保险人出具伤残等级认定,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负责保险服务工作,做到理赔快速便捷,定期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理赔情况。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申报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沟通,安排专人扎实做好投保、救助、赔付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按期对“和谐山丹”民生保险进行续保,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险公司要及时沟通汇报,并健全工作机制,开辟“和谐山丹”民生保险绿色服务通道,全面发挥其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和谐山丹”民生保险进行深入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宣传面达到100%,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保险意识和利用保险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