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27/2021-00033

文号: 山市监〔2021〕5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4-09 09:59:21

有效性:

索引号 6207250027/2021-00033 发文字号 山市监〔2021〕5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4-09 09:59:21 是否有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根据市局转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自2021年3月22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把保证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非法添加、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县域内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具体任务

(一)开展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

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

(二)开展儿童化妆品监督抽检

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对其他儿童化妆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检。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氟康唑等。

(三)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021年3月22日-3月31日)。各监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摸清检查对象底数,部署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重点场所、相关企业专项检查全覆盖。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8月15日)。各监管单位要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专项检查任务,强化行政检查与稽查执法的有效衔接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强化法律宣传,把执法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加强法律适用的研究,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

(三)总结阶段(2021年8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报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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