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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2022-01-14 10:24:34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5日召开的有关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张市监函〔2021〕206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等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方面

1.全力推动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工作制度落实。加强与住建部门和燃气压力管道运营使用单位的沟通联系,全面获取并掌握辖区内在用燃气压力管道的准确底数及台账信息,在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落实情况自查的同时,对照台账逐条逐项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安装时已经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的新投用燃气压力管道,督促运营使用单位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规定和监督检验报告中明确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及时申报首次定期检验;对于安装过程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施定期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督促运营使用单位立即申报检验。对于燃气管道技术资料不齐全或丢失等情况,能够通过现有技术资料确定相关压力管道元件是由具备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督促使用单位联系原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尽快补齐所缺的技术资料后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补齐技术资料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委办实施联合整治。对于新建、改造、重大修理燃气压力管道施工项目,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告知义务,并依法及时主动申报新建、改造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等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三中队应当认真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台账清单,逐条逐项进行督促整改,限期整改销号,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推动提升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

2.依法依规推动燃气压力管道门站等附属设施法定检验制度落实。依法依规督促做好燃气压力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厂站及其他附属设施新安装压力管道的安监督检验和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3.积极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无任何技术资料或技术资料严重缺失,燃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无相应资质,未依法进行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等严重问题隐患致使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委办,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问题隐患闭环整治。

(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方面

4.加大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满足《许可规则》要求,依法取得充装许可资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瓶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或监管部门同意充装的气瓶并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记录制度。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未登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和“黑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督促充装站加强充装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充装信息平台应当具备联锁控枪功能,对扫描二维码后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系统应自动识别并拒绝充装,从技术的角度有效防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行为的发生,坚决扫除违法违规充装气瓶的死角盲区。自2021年6月1日起购置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要求制造单位按照《瓶规》规定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单位编号,封头上未凹印充装站编号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

(三)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方面

5.加强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合法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加强培训,是否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是否认真开展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

(四)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方面

6.加强对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理。针对家用燃气用具国抽、省抽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监察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加强对销售家用燃气用具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国抽、省抽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证照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对不能提供商品质量安全材料的产品,采取下架、返厂等有效措施,禁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具商品。

7.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管道专用电动阀等认证的监管。全面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销售和电商平台生产或者销售的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管道专用电动阀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正确使用或加施认证标志;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认真落实计量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各燃气企业、燃气使用单位的在用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靠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并督促其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定期送检等制度,扎实推进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工作实效。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至3月)。按照排查整治要求,对监管范围内的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燃气产品等情况的全面摸底排查,摸清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对重点难点矛盾突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提交安委会联合整治进行推动,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全面梳理整治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排查出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隐患。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在燃气监管领域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责任,紧密结合监管实际,明确监管重点、排查难点,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行政执法。进一步深化“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力度,聚焦民生领域及此次燃气整治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发问题,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特别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工作联动。按照县安委会要求,主动配合好燃气整治牵头的住建部门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积极强化与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利用好联合执法等时机,着力解决燃气整治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消除监管漏洞及死角。配合商务、消防等部门做好餐饮单位燃气安全整治的督促指导。强化部门协同,做好失信惩戒,推进联合共治。

(四)营造宣传氛围。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计量日、认证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燃气整治效果,发挥好广大群众监督作用,积极利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融媒体等方式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件,形成宣传矩阵,发挥好警示震慑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三中队要确定1名燃气整治工作联络人,于2022年1月8日前按附件1格式要求上报县局。整治期间须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前按时报送排查整治阶段进展情况的总结,同时一并按照附件2、3、4格式要求将特种设备整治信息情况报至县局特设股(联系人及电话 孔德美2918086)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120001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