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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陈户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32/2025-0033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陈户镇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9-16 09:57:23 是否有效
附件:










山丹县陈户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
项类别
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
层级
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汛前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2对各类防洪设施的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再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3对抗旱工作的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对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镇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5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镇级

【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6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乡镇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9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行政检查陈户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镇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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