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乡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 6207250032/2025-0034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陈户镇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9-16 10:03:11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乡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 综合执法队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台账档案建立、水电燃气使用是否规范、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隐患的排查。 |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要求 | 现场检查 |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 | 无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专项检查计划 |
2 | 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和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1.《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并按照草原退化程度采取综合改良措施,改善草原植被。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 综合执法队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或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情况。 | 是否符合禁牧、休牧制度。 | 现场检查 |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 | 无 |
3 | 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和保护管理。 | 综合执法队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是否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作物。 | 是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现场检查 |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 | 无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专项检查计划 |
4 | 配合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五)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综合执法队、平安法治办公室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 | 无 |
5 |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综合执法队 | 个体工商户、小摊点 | 对食品信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生产、;加工、经营环境过程的卫生质量要求;加工操作规范等的检查。 |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现场检查 |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