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巧解邻里怨 基层治理有温度
| 索引号 | 6207250031/2025-00538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东乐镇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 生成日期 | 2025-11-14 09:51:53 | 是否有效 | 是 |
“多亏了你们,我们心里的疙瘩都解开了!”近日,在东乐司法所的调解室内,两位老人握手言和,脸上绽放出久违的笑容。这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经过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东乐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东乐派出所民警深入细致的调解,最终通过“人民调解+刑事和解”模式,有效化解了矛盾,修复了受损的邻里情。
小纠纷引发大冲突。两位当事人是邻居,两家也共用一片公共区域。多年来,二人因为脾气问题时常发生口角,一次激烈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件移送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考虑到案件根源是长期积累的邻里矛盾,若机械办案,不仅难以案结事了,还可能激化冲突。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工作人员迅速联动,组织双方子女共同参与调解。
一判了之不如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化身“暖心调解员”,采取“面对面”沟通方式,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疏导对立情绪;同时从法、理、情多维度释法说理,既明晰故意伤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又唤起双方对多年邻里情的回忆,引导彼此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案结事了、心结亦解。最终,在双方工作人员法、理、情相结合的多轮努力下,张某真诚悔罪,当场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并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且当场履行,被害人也予以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调解不仅是结案,更是解心结。”东乐司法所所长表示,农村地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止于“一判了之”,更要聚焦社会关系修复,通过调解促成谅解,既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让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最终恢复和睦邻里关系,这正是基层社会治理应有的温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