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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乐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乐镇 2019-05-06 09:00:00


东乐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增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紧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经济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东乐”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东乐实际,我镇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工矿商贸、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居民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负责制定,经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镇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几个单位的应急预案,由镇属有关单位制订,报镇政府批准下发组织实施。

(三)突发公共事件行业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行业应急预案是镇属有关单位根据镇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和机关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镇属各机关单位制定,报镇政府备案。

(四)村级组织应急预案。村级组织应急预案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制定。各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村负责制定, 镇政府督促实施。各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备案。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名单由镇政府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把应对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二)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和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单位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镇、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利用各村、各单位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基干民兵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全镇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1)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相关村和有关单位的力量及资源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调度各村、各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上报县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辖区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上报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成立由政府镇长任组长,政府副镇长以及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指挥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部署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村、各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和修订《东乐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查各村、各单位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五)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镇应急处置资源;

(六)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七)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

(二)副组长除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决策、救援等工作。

第八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具体有2名工作人员(政府文书和应急管理所所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负责及时准确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村、各单位具体实施,并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编制、修订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类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村、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五)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预案演习;

(七)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通信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掌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定期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报告;

(八)负责全镇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与各村、各单位的联系沟通;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九)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十)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设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在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政府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管单位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机关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建立应急队伍和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及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村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单位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镇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业应急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单位做好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牵头单位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各类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在相应的牵头单位。

(一)设立镇地质灾害及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镇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学校农业站、派出所、民政办、财税所、水管所、国土资源所、应急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电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设立镇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与现有镇抗旱防汛指挥领导小组合并),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水库、重点防洪地段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镇水管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经联委、农业站、派出所、民政办、财税所、国土资源所、应急管理所、卫生院、广播站、供电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三)设立镇农业及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全镇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镇农业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民政办、财税所、水管所、应急管理所、卫生院、畜牧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四)设立镇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镇农业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派出所、财税所、水管所、民政办、卫生院、畜牧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五)设立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应急工作。镇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农业站、民政办、财税所、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水管所、应急管理所、工商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六)设立镇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农业站、民政办、财税所、水管所、应急管理所、卫生院、交管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七)设立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镇应急管理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派出所、农业站、民政办、财税所、水管所、卫生院、工会等有关单位参加。

(八)设立镇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急管理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派出所、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财税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九)设立镇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镇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所、财税所、卫生院、工商所、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设立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镇环保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派出所、财税所、水管所、卫生院、畜牧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镇应急管理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派出所、财税所、卫生院、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镇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镇环保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派出所、财税所、畜牧站、农业站、水管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镇林业站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环保派出所、财税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镇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镇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所、民政办、卫生院、司法所、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镇卫生院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学、派出所、财税所、农业站、畜牧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镇畜牧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农业站、派出所、财税所、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镇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学校、财税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镇食品药品管理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卫生院、学校、派出所、民政办、农业站、畜牧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镇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学校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团委、妇联、派出所、应急管理所、工会、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镇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应急工作,镇财税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所、民政办、加油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及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应急保障。

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行业与镇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单位,指导各村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镇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单位应急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单位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单位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单位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指挥灵便、反应迅速、应急有效”的原则,在依托县应急救援大队的基础上,建立以基干民兵为突击力量,以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以各村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向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镇应急救援办公室。镇应急救援办公室依托各单位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镇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村、各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办公室。

第十三条 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技术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单位以及参加单位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四条 镇应急办、各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村负责本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依照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六条 各村、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测,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办公系统,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第十八条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根据紧急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镇政府或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各村和有关单位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各类应急负责单位和镇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应急单位指导事发地村委会进行处置,并立即向镇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村、各单位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同时报告镇政府主要领导,由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做好向县委和县政府上报信息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村和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及时上报镇应急办公室,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村、本单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群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接警处警中心(镇应急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迅速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村社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镇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镇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掌握事发地各村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批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镇应急办根据信息监测单位或事发地的紧急报告进行分析评估,对于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或事发地各村负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如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报请镇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镇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及时掌握并向镇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全力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调有关村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与镇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事发地村委会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镇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或设立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工作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治安维护组。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或相关单位在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六)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根据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镇应急办的要求,组织配送、调拨、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七)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八)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其他有关工作。

(九)技术保障组。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第二十三条 镇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请求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增援。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指挥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解除应急状态,开展灾民救济救助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二十五条 组织善后处置。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村委会负责,有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办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镇纪委、经管审计站等单位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第二十六条 开展恢复与重建。有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会同本村委会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上级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第二十七条 事故结束后,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及时、准确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向镇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应急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单位管理,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我镇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镇以外的地区,镇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镇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镇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办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镇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鼓励各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村、各单位应及时联系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财产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站负责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协调落实。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民兵是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镇村社应急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通信设施保障

(一)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或相关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镇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镇领导、有关单位、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各村、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第三十四条 抢险装备保障

镇应急办公室要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应统一服从镇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镇交警中队等单位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及时组织人力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可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必要时可紧急征用其他单位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第三十六条 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工作站等有关单位会同事发地村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卫生院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急救工作,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卫生院根据各村医疗点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三)卫生院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医疗动态数据库,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科学组织和安排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八条 治安维护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县局调动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第三十九条 物资能源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联系,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地方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经联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镇民政工作站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镇卫生院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镇粮管所负责粮食、油品的调拨和紧急供应;镇食药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水管所、供电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四十条 资金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镇属有关单位提出预算,经镇财政所审核后列入年度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第四十一条 人员防护保障

镇村两级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的原则,就近依托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改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十二条 技术支撑保障

镇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整合全镇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镇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与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四条 加强突发公共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在各村、各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各村社、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 镇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镇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演习方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镇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请镇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八条  东乐镇应急预警标准参照《山丹县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制定,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东乐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一、地震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镇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6.0级地震。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水旱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重点防洪村社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重点防洪村社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

6.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重要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重点防洪村社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7.小型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8.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9.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地区整片集中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10.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城区20—30%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5.其他可能导致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6.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7.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地区整片集中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四、农业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1.重大冻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占全镇耕地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Ⅱ级:受灾面积占全镇耕地面积的15—20%,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Ⅲ级:受灾面积占全镇耕地面积的10—15%,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Ⅳ级:受灾面积占全镇耕地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特大病虫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Ⅱ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Ⅲ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Ⅳ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五、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六、森林火灾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

Ⅱ级: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Ⅲ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

Ⅳ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

七、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Ⅲ级:达不到Ⅱ级标准的。

八、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2.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严重后果的。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

Ⅲ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十一、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无人员伤亡,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十二、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四、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10万株以上,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亩以上,或生态脆弱区草原1000亩以上;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50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县或跨县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3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5万株以上、20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重点湿地、重点草原和重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重点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种生存;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3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级以上湿地保护区、省级草原、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保护区、草原、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1万株以上、3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3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级以下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危及物种生存;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重伤3人以下。

十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国白蛾等。

Ⅱ级: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连片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危害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30%以上。

Ⅲ级: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发生面积40万亩以上,中度以上危害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以上,或林业鼠(兔)害连片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被害株率10%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以上。

十六、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死亡2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影响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Ⅱ级: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

Ⅲ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

十七、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造成包括我镇在内的多个镇(镇)通信故障或重要通信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有重大影响的。

Ⅱ级:造成镇内多个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的。

Ⅲ级:造成镇内某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的。

Ⅳ级:造成镇内某机关或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的。

十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波及多个村社或影响周边镇(镇),需要镇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行动和启动镇级预案的一种预警。主要指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食物中毒,造成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影响重大,危害严重,引起社会恐慌。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涉及几个村社、周边镇(镇),镇级预案快速启动的一种预警。主要指重大传染病和重大食物中毒在一个村或一个以上村暴发流行,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Ⅲ级:突发分共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需要镇卫生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的一种预警。

Ⅳ级:在局部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或发生轻度食物中毒,需要镇上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九、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外镇(镇)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村社发生疫情;

2.镇内有30个以上疫点;

3.镇内有5个以上村社发生疫情;

4.镇内有20个以上社连片发生疫情;

5.特殊情况需划分为I级的。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外镇(镇)相邻区域内有2个以上、10个以下村社发生疫情;

2.镇内有3个以上村社发生疫情;

3.镇内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4.镇内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社连片发生疫情;

5.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的。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镇内有1个村社发生疫情;

2.镇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3.镇内有1个以上、10个以下社连片发生疫情。

Ⅳ级:在镇内有1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农业部的规定,划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在省与省相邻区域有10个县(区)以上发生疫情;在省内有10个县(区)以上连片发生或者20个县(区)以上发生疫情;1个市发生疫情,病禽数达到100万只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Ⅱ级: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有1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9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在省与省相邻区域有9个县(区)以下发生疫情;病禽数达到50—100万只的;因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Ⅲ级:在1个市发生疫情;有9个以下疫点或者4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病禽数50万只以下的。

二十、刑事案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12人以上死亡,或致9人以上死亡、20人以上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12人以上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9人以上、12人以下死亡,或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9人以上、12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6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致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巨大,或可能造成6人以上、9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暴力犯罪致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致2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严重暴力犯罪的具体目标特殊、影响重大,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伤亡,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二十一、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涉外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针对外国人的涉及民族起源、宗教、民族感情的大规模群众示威游行活动,或对外国人在我县的办公、居住场所进行围攻、示威的;

2.发生涉外事件的当事人是国际知名人士或敏感人物的,发生涉外事件的时机正值两国政治敏感期或国际敏感期的;

3.外国间谍案件;

4.在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民族宗教冲突非传统领域发生的危及我市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外重大事件和政治敏感事件;

5.涉及“法轮功”、“藏独”、“疆独”等敏感问题的涉外事件;

6、一次死伤5名以上外国人的交通、治安事件;

7、可能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其他涉外事件。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中外国人死亡、受伤和财产受损;

2.外国人在我县发生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采访、非法旅行、非法传教、非法捕猎、盗窃诈骗、涂改签证、证件丢失等;

3.外国人在我县发生丢失财物、财物被盗、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治安案件等;

4.其他涉及外国人的一般性事件或案件。

二十三、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Ⅳ级: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二十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

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省、市(州)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Ⅲ级: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Ⅳ级: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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