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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东乐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索引号 6207250031/2025-0039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东乐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9-25 14:48:27 是否有效
            山丹县东乐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事
项类别
执法
部门
执法
领域
实施
层级
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镇级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的;(四)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镇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对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洁保洁义务、不按规定清洁、处理垃圾粪便及随地吐痰、便溺等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镇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对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镇级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膜使用者为个人,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镇级

《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7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镇级

《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过载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一百元;(二)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百元;(三)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百元。


8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东乐镇
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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