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大马营镇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索引号: 6207250034/2023-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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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马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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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8-01 1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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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实施行政柔性执法和“两轻一免”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大马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3年8月1日




序号

处罚情形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执法领域

备注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农业


2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农业


3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农业


4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农业


5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业


6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业


7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


8

生产、经营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从轻处罚

《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


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0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80 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1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2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3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 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4

使用全面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业


15

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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