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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丧葬补助申领程序

索引号 6207250037/2018-7874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霍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霍城镇
生成日期 2018-01-25 20:14:56 是否有效

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丧葬补助申领程序

一、发放条件和标准

凡参加山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死亡30日之内到所在乡镇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登记注销手续,一次性发给继承人12个月的中央基础养老金和省级基础养老金1020元的丧葬补助金。

二、申请材料

提供村上出具县社保中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死亡证明 ,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信用社存折(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协办员确认继承人的申领资格、审核相关材料,情况属实的,由村协办员和村负责人签字,盖村委会的章后,将相关材料与每月10日前报所在乡镇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对情况不符的额,现场予以答复。

(二)乡镇审核汇总。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无误后,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死亡待遇领取人最后领取待遇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继承人实际继承金额。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死亡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待遇终止申报。填制《山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公示证明》、按村分发到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山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凭证》。于每月10日左右将所有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手续完备符合申领条件的,进行待遇终止审批,编制发放丧葬补助金额用款计划,送县财政审核拨付资金。注销死亡待遇领取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其他事项

(一)没有继承人的孤寡、“五保”老人,由村委会代领丧葬补助金,作为办理丧葬补助费用(提供资料同上)。

(二)因迟报漏报等原因多发养老金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在复核材料时,当场告知村协办员或继承人,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够抵扣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回;继承人退回多余的养老金,方可办理丧葬补助金手续。

(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报、迟报、漏报待遇享受人员信息的,骗取国家社会保险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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