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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36/2026-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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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老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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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7-15 15: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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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207250036/2026-00211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老军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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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7-15 15:42:03 | 是否有效 |
【反家暴】家庭暴力告诫书
一、定义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以书面形式进行警示、劝诫,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其进行监督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告诫书通常包含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家暴事实的描述、告诫的具体内容、告诫的期限以及违反告诫的后果等。
二、内容
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告诫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公安机关存档。告诫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发。
三、实施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依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如果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告诫书,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四、适用的辅证类型
(一)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二)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三)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四)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伤情鉴定意见;
(六)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七)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八)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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