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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29/2026-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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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清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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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7-30 0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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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清泉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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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7-30 09:13:35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景区经营单位、广大市民及游客朋友:
当前正值“七下八上”主汛期,短时强降雨、局地暴雨天气多发频发,河道、沟道、河滩、溪谷等区域风险隐蔽、突发性强、水位变化迅速,逃生时间极短、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安全隐患突出。为切实筑牢汛期安全防线,有效防范涉水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道行洪通畅和水生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汛期防汛工作部署,现就我县主汛期河道、沟道、河滩、溪谷等区域严禁各类危险户外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域管控范围
管控范围覆盖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山洪沟、天然溪谷、河滩滩地、水库塘坝库区、行洪通道、泄洪区域及河道沿线低洼易涝地带。重点管控区域:山丹河、霍城河、石沟河、寺沟河、老军河等八条汛期主干河流;大黄山、焉支山沿线所有山间溪谷、季节性冲沟、山洪沟槽;各乡镇辖区临水低洼地段、河道滩地、沟道谷底、行洪廊道等高危区域;县域各类调蓄水池周边区域;全部纳入主汛期从严管控范围。
二、管控实施时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9月30日汛期结束自动废止。管控期间全域持续从严管控,不设临时解禁时段。
三、明确禁止行为
管控时限内,所有河道、沟道、溪谷、河滩及临水危险区域,一律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滩地、沟谷、行洪断面、边坡崖壁及低洼地带搭设帐篷、天幕,开展露营留宿、野外过夜、篝火聚集、露天野炊、烧烤聚餐等活动;
2.严禁户外俱乐部、旅行社、自媒体、农家乐、民宿及各类经营主体,组织、招揽、引导群众和游客进入管控区域开展群体性露营、溯溪游玩、临水逗留等经营性危险活动;
3.严禁在河道、沟道内行洪范围内堆放露营装备、生活杂物、建筑材料、私设临时设施、挤占行洪通道、阻碍河道行洪;
4.严禁各类车辆驶入河滩、沟谷低洼区域停放、驻留,杜绝临水停车、岸边观望聚集等危险行为;
5.严禁在管控水域及临水区段戏水蹚水、涉水打卡拍照、扎堆游玩、长时间滞留等行为;
6.严禁损毁堤防、护岸、拦水设施,严禁乱堆乱弃、侵占水域、破坏河道生态及影响汛期行洪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压实管控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密对辖区内河道、沟道、河滩、溪谷等的日常巡查管控,在重点河段、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各村(社区)要做好宣传引导,不间断提醒辖区群众、外来人员、野外放牧、养蜂等人员自觉遵守防汛安全规定,远离河道危险区域。
(二)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所有涉水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规范设置围挡、警示标识及应急防护设施。暴雨、洪水预警期间一律停工避险,禁止涉水作业,严防施工物料挤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五、全域安全宣教
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团体要带头遵守汛期管控规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学校、监护人要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汛期防山洪、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加强留守儿童、未成年群体日常监护,严禁未成年人私自进入河道、沟道、河滩、溪谷等危险区域,从源头杜绝安全事故。倡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共治,主动普及汛期安全知识,自觉劝阻身边各类涉水危险行为,共同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明确法律责任
河道、山洪沟、溪谷均属天然行洪通道,汛期山洪灾害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无绝对安全区域。凡无视本通告要求,擅自进入管控区域,不听现场劝导,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未成年人违规涉险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对拒不服从管理、阻挠巡查执法、损毁水利设施、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和恶劣影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渠道公开
现公开汛期涉水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群众如发现各类违规涉水危险行为,可随时拨打监督举报电话反映:
山丹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0936-2729520
山丹县水务局:0936-2731170
山丹县公安局:0936-5919010
山丹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0936-2728318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0936-2729520
山丹县自然资源局:0936-2789836
特此通告
山丹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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