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 位奇镇 > 乡镇事务公开 > 乡镇事务公开

位奇镇文物保护告知书

索引号 6207250030/2025-0016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位奇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6-30 16:37:54 是否有效

位奇镇文物保护告知书

各村(社区)、广大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2025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保护事宜告知如下,请自觉遵守。

一、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不参与任何破坏周边文物的行为。同时,要积极向家人、朋友及邻居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

二、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

保护文物不仅是对文物本体的保护,还包括对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保持环境的整洁与美观。请大家不要在文物本体及周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同时,要尊重文物的历史风貌,禁止出现刻画、涂污、张贴、埋压、覆盖、圈占、移动、损坏等行为。在城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严禁出现私挖盗采、私搭乱建、开荒种地、取土修墓、堆放垃圾、排放污水、违规放牧等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

三、配合文物保护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所有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请大家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隐瞒、不谎报。对于日常发现的文物破坏行为,要及时向所在镇、村(社区)举报,共同维护文物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文物保护的法治秩序。

各位居民朋友,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文物保护刻不容缓,请大家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的行动中来,为位奇镇文物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监督电话:0936-2821011

位奇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