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01/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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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1-19 17:33:06 | 是否有效 |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政策解读
山丹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发庆
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脱贫工程之一,是解决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问题的治本之策。我县从2001年开始对就有从定西等贫困地区搬迁到东乐山羊堡村的移民,开创我县的移民工程,同时,在本县区境内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的三类地区的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涉及我县的两乡六镇。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后续产业发展各具特色,迁出区生态得到有效恢复,基本实现了“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预期目标,走出了一条具有山丹特色的易地扶贫搬迁之路。实践证明,易地扶贫搬迁符合山丹实际,是我县实施的扶贫举措之一。
一、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情况
自2001年国家开始实施易地搬迁以来,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至2015年试点并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开始,甘肃省开始在武威、陇南、庆阳、平凉等地市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我县境内从2004年至2015年在陈户镇黄草坝滩、李桥乡杨坝村、东乐镇山羊堡村、位奇镇新开村、老军乡丰城堡、霍城镇周庄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人均补助标准从刚开始的3000元左右逐步增加到8000元(中央预算内资金6000元,省财政配套资金2000元)。
第二阶段:“十三五”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阶段。2015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对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出系统安排。2015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拉开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序幕。2016年8月,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等“1+4”工作方案,全面推开了我省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计划到2020年完成全省5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我县截至2019年9月底,全省“十三五”期间1119户365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投资计划全部下达,涉及我县八个乡镇19个安置点,安置住房全部竣工,并通过质量验收
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将其作为新一轮脱贫攻坚战的首场战役和标志性工程,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的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2017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组织好易地扶贫搬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成本,发展后续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工作时强调:实施整村搬迁,要规划先行,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解决好人往哪里搬、钱从哪里筹、地在哪里划、房屋如何建、收入如何增、生态如何护、新村如何管等具体问题。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强调:易地扶贫搬迁,国家投入的资金最多。根据国家要求,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目标是:到2019年年底前,1119户3653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际搬迁入住,全部实现稳定脱贫,旧房拆除率达到30%以上;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与全国全省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主要工作任务有10个方面:一是组织动员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二是保质保量完成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任务;三是配套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是组织搬迁对象按期入住;五是全面落实后续产业配置和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六是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七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八是建立健全搬迁社区(新村)管理服务体系;九是积极推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十是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实现光荣脱贫。
三、关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主要政策
(一)关于搬迁对象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农村人口,可以进行自然村整村搬迁。同步搬迁人口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享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不能享受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建房补助政策,由省财政给予同步搬迁群众每人5000元的建房补助资金。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插花型搬迁,全部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贴5.774万元。
在搬迁对象这一环节要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提出搬迁申请后,县区或乡镇政府要与其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当地扶贫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口为准,安置住房面积和建房补助资金也应按签订协议时的家庭人口关系和人口数核定。二是易地扶贫搬迁不仅是为了解决搬迁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更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不足、脱贫基础脆弱等问题。因此,除因搬迁对象识别认定不精准需要调整的之外,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标注脱贫但尚未实施搬迁的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三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和脱贫成效。
(二)关于安置方式和安置区选址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按人口集中度划分,可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类;按发展类型划分,可分为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两类。按照国家要求,安置区选址应尽量做到“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避开洪涝灾害威胁区、避开生态保护区、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靠近中心村、靠近产业园区、靠近旅游景区。集中安置点工程建设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评灾评(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地质勘查、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此外,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还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对于分散安置的,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按照房屋建设规定办理建房手续。我县全部实施集中农村安置。按年度划分为19个安置点,按地点只有十二个安置点,原因是大马营镇分3年两个地点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未对“搬迁距离”作明确规定,强调应将搬迁后群众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得到根本改善作为认定“就近搬迁”的重要依据。根据我省实际,原则上搬迁群众原宅基地在新建集中安置区规划用地许可证明确的四至界限范围内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于原址重建的,必须通过调整搬迁对象等方式进行整改;无法通过调整搬迁对象方式整改的,需核减搬迁任务,退回相应资金,确保整改到位。另外,从2016年开始,凡已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人口,不能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于2016年以前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按照“从严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市州政府确定对象排除标准和范围。
(三)关于安置住房面积
国家明确规定,建档立卡户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房资金只要使用了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无论是否还有包括社会捐赠、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来源资金,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允许超面积建设。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按照国家《百问百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做到县内标准统一。我县根据位奇镇和陈户镇购置住房面积普遍较大,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对于高寒阴湿地区农村安置住房为保暖封闭的玻璃走廊,不计入住房总面积;农村安置的搬迁群众,在住房外配建的简易厕所、柴草房也不计入住房总面积。同时,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下限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住房应配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做到住房质量安全、基本功能齐全,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坚决杜绝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10平方米、严重损害搬迁群众利益的行为。
因政策执行偏差、户型设计不合理、人房对接不精准等原因造成安置住房建设面积超标的,应按国家控制标准,通过产权分割,或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加以整改,在整改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5%以内或每户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住房,可由县乡政府或村集体按成本价出资持有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要明确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协议必须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房屋权属、资金来源、回购时间、方式、回收主体及资金用途。二是对于2016年和2017年建设的超面积住房,已按照稽察、审计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整改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不再要求重复整改。三是按照搬迁群众自愿原则,在解决搬迁群众大额负债的前提下,为有利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鼓励通过父母一方与子女一方合户安置的方式,对超面积住房进行整改,如合户一方为非建档立卡群众,可纳入同步搬迁计划,享受的相关补助由县级政府自筹解决。四是对于超面积住房部分用于发展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等扶贫产业的,需办理工商登记并签订产权分割协议,且每年连续经营不少于3个月。对于按照前几种方式仍无法整改的搬迁户,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撤销搬迁对象标注,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统筹解决好其稳定脱贫问题。
(四)关于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和交房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统规统建。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并按照“项目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组织施工。与其他建设方式相比,统规统建方式的设计更加科学、管理更加严格、监管更加到位、进度和质量更有保障、政策执行更为规范,是国家鼓励的主要建设方式。二是统规联建。安置点或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村民委员会或村建房理事会统一组织实施。这种建设方式多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相比统规统建,主要优点是工程造价相对较低、群众参与度高;主要问题是招投标程序不够完善、质量管控相对薄弱、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政策执行容易出现偏差。三是统规自建。安置住房由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免费提供设计或由搬迁户自主设计,由搬迁户采取自主建设、委托建设或村民互助建设。这种方式多用于农村小型微型安置点或分散插花安置住房建设。主要优点是手续简便、工程造价较低、搬迁家庭全程参与。主要问题是配套设施水平低、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容易产生相互攀比、面积超标、过度装修、大额举债等问题。四是分散自建。搬迁户依照村庄规划自主设计、自主(委托、互助)建设安置住房。这种方式容易出现“搬迁不易地”、配套设施水平低、面积超标、大额举债、工程监管薄弱、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总体上看,上述几种建设方式各有利弊,但无论采取哪种建设方式,都要对安置住房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为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地方政府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联建住房和自建住房实施有效的流动监理,联建住房规模较大或自建住房较为集中的,应酌情配备旁站监理,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我县的新建安置住房全部按照统规统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国家要求,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进行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要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水、电、路、基础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按照国家要求,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 个月内搬迁入住。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部分集中安置点存在住房和钥匙“一分了之、一交了之”现象,将住房分配给搬迁群众,房子虽然建好了,但群众没有实际住进去。针对这一问题,要认真分析影响群众实际搬迁入住的原因,坚决杜绝搬迁工作停滞于建房“交钥匙”这个环节,确保年底前“十三五”搬迁群众全部实现实际搬迁入住。
(五)关于资金管理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由六部分组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藏区人均1万元(甘南州和天祝县),其他地区人均8000元。二是专项建设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总规模为25亿元(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由县级融资平台根据年度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申请使用。三是地方政府债务。这部分资金由省级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总规模为48.7亿元(建档立卡户人均9740元),由县级融资平台根据年度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申请使用。四是长期低息贷款。这部分资金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总规模为175亿元(建档立卡户人均不超过3.5万元),由县级融资平台根据年度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向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申请使用。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对剩余的10%予以贴息。五是贫困户建房自筹资金。由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000元或户均不超过1万元,建档立卡群众建房自筹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不要求自筹。六是县级配套资金。用于安置区土地征用、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费用。县市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上,区别统建、自建、购置商品房等不同安置方式,按照搬迁群众家庭人口数量分类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补助标准,不得笼统按户平均进行补助。
2018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18〕46号),明确要求:对于截至2017年7月14日,各省尚未承贷、承接的银行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一律不再承贷和承接,全部调整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所需债务规模在2018-2020年中央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对于2017年7月14日后,各省已承贷、承接的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及产生的贷款利息,要尽快偿还和支付原债权机构。按照国家要求,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委会同省级融资平台将2017年7月14日之后县级已承接但未实际支出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及时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同时,不再发行25亿元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缺口全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截至目前,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已全部到位,共落实建设资金289.42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0.72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81.46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67.24亿元(其中注入省级融资平台作为资本金48.7亿元)。
对于省级融资平台(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承接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融资平台“统贷统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赈迁〔2019〕349号)执行。一是对于2015年省财政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省级融资平台且下拨至县级融资平台使用的48.7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到期后由省级财政直接偿还,不再由省级融资平台偿还。二是对于2017年7月14日之前省级融资平台承接的61.87 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严格落实省级融资平台“统贷统还”责任。还款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2016〕202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18〕46号)等相关规定,贷款利息由省级统筹财政资金足额安排,贷款本金由省级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偿还。贷款到期后,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用款时限,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级融资平台根据该县实际贷款金额提出还款计划,经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省财政统筹安排还款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核后的还款计划,将还款资金支付县级融资平台,县级融资平台按期归还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由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还款。三是对于2017年7月14日以后,省级融资平台承接且已使用的19.59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省级统筹财政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支付县级融资平台,县级融资平台将资金归集至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由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在2020年底前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另外,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并下达到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市区根据省级融资平台(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公司)要求,于每季度规定时限前将贷款利息汇缴至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开行的账户。
在资金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为避免贫困搬迁家庭因建房而大额负债影响脱贫,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或每人不超过3000元,两个标准也可以并行使用。对于执行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赈迁〔2017〕547号),已按照人均2500元标准收取自筹资金的,不得加收。二是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县级政府要担负主体责任,通过县级财政自筹、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征地费用,坚决避免向搬迁群众转嫁征地费。已收取的征地费用要及时向群众退还,确保在2019年年底前彻底完成整改任务。三是国家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扶持。“结余资金”是指,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经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各地对结余资金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或闲置浪费,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六)关于项目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质量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其中,住房质量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方式进行,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群众搬迁入住。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扶贫、水利、农业农村、人社、卫健等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质量安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生命线”。通过省市易地扶贫搬迁冲刺清零筛查,发现我县部分安置点存在墙体裂缝、屋顶渗水、排水不畅、院落沉陷等质量问题。加之近两年降雨普遍增多,部分属于湿陷性黄土的安置点,由于排水工程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原因,雨水冲刷和积水浸泡已成为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潜在隐患。4月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等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我们联合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了集中排查。但经过短短的4个月时间,因各种原因,我县部分安置点发生了质量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被省发改委督察组记录在案,严重影响了我县冲刺清零任务工作。
(七)关于拆旧复垦
国家对建档立卡搬迁家庭实行整户识别、整户管理、整户搬迁,不允许其家庭成员搬一部分留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应及时复垦为符合标准的耕地。对于旧房建在岩石、陡坡等不适宜复垦地块、复垦对周边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严重破坏以及其他不具备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可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通过工程和自然修复手段实施生态保护。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当前,部分县市区虽然与搬迁群众签订了旧房拆除协议,但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没有制定旧房拆除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方案,没有认真落实省上印发实施的《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加之一些地方在“挪穷窝”的同时未能有效谋划搬迁后扶扶持,“改穷业”严重滞后,人虽然搬出来了,但生产方式没有发生变化,继续耕种原有土地,依旧从事原来的种养业,出现了事实上的“一户两宅、占新不腾旧”问题,影响了实际入住率提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政策落实。
根据国家《百问百答》相关规定,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老军乡硖口村)、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全县7个,共181户),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共319户)。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
要进一步加大拆旧复垦工作力度,尤其是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以及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应立即执行拆旧,切实保障搬迁贫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19年年底前将2016年实施项目的位奇镇、陈户镇、李桥乡、大马营镇(2016年73户)“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旧房100%拆除,2017年实施项目的清泉镇、霍城镇、老军乡、东乐镇和大马营镇2017年的71户的拆除率达到30%以上。
(八)关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易地搬迁脱贫一批”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根本目标,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群众搬迁入住后,只是完成了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住房安全有保障,要实现“能脱贫、可致富”的目标,还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条件改善情况、产业就业增收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以及相关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要求。受安置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限制,我省部分集中安置区产业发展滞后,吸纳就业能力不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困难,缺少稳定增收渠道,后续脱贫缺乏支撑,导致搬迁群众稳不下来,容易回流,特别是部分城镇楼房安置的群众,因缺乏就业技能,加之周边产业支撑不足,致使“挪穷窝”和“换穷业”不能同步,“两头跑、两头占”,存在稳不住的风险。市县要在确保年底前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把后续扶持工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各行业部门,全力推进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社区治理、公共服务、基层党建、社会融入等工作,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对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安置的群众,要紧扣“一户一策”,充分利用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到户到人产业发展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依托安置点及周边自然资源禀赋,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手工业、农村电商、乡村物流、家政服务业等,解决贫困群众“靠什么脱贫”问题。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通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等不同组合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与建档立卡搬迁户之间的联动发展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拓宽搬迁群众入股分红渠道,切实提高群众财产性收入。鼓励搬迁群众将迁出区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保障其增值收益。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搬迁后无论脱贫与否,继续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对于城镇安置的群众,要强化就业保障,拓宽劳务输出渠道,主动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输转对接协作,优先保障贫困搬迁群众转移就业和就近就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家庭至少1 人实现稳定就业。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在规模较大的集中安置点大力推广“扶贫车间”模式,切实增强集中安置点的吸引力和承载力,促进搬迁群众早日实现生活重心转移、生计方式转型,使群众搬迁后的脱贫基础更加牢固、脱贫质量更加稳定。
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将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人群,将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强谋划部署,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
(九)关于安置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安置区是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单元,管理与搬迁安置要同步推进,一体部署,治理体系建设应按照科学化、网格化、规范化要求,依法依规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群团组织、治安防控等机制,确保新村和谐稳定。集中安置点应根据安置规模,相应配置社区综合服务项目,拓展医疗卫生、治安司法、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物业管理等服务功能,重点为搬迁群众提供便捷的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着力发展各类居民急需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确保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加快搬迁群众的社会融入。城镇化安置的搬迁群众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不变,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安置区社会稳定。
(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税收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搬迁人口税收方面:一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安置住房税收方面:一是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是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是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是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