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6-00090

文号: 山政办字〔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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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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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6-18 1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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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37/2026-00090 发文字号 山政办字〔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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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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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2026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达供销合作社系统2026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甘供销〔202629号)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26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构建全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2026年我县实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任务面积3万亩,补助资金300万元。

二、项目实施

(一)主体确认。按照服务主体遴选程序条件,经服务主体申请、县供销社考察审核、市供销社审定推荐、省供销社建库的程序,确定我县实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山丹县供销合作联社工贸公司山丹县位奇供销社、甘肃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要求,承担供销合作社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资金分配

省上下达我县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00万元,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3万亩。按照服务主体前期工作开展对接情况及服务能力,在服务主体申报基础上,经县供销社集体研究审核确定,具体分配如下:

1.山丹县供销合作联社工贸公司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2.2万亩,分配资金220万元;

2.山丹县位奇供销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0.3万亩,分配资金30万元;

3.甘肃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0.5万亩,分配资金50万元。

)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方式、验收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维护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服务主体。

1)搭建服务平台。作业服务坚持以各服务主体自有农业机械、自行开展为主,必要环节可采取租赁农机、雇佣农机手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各服务主体要提前谋划各阶段农业机械种类和数量,将自有农业机械及需要使用的其他农业机械,统一整合建立管理台账,派单制使用。服务主体要精准掌握各派单农业机械现场作业情况,全面实质性参与和监管,按行业服务标准和县上提供的服务价格区间规范开展服务。

2)精准开展托管服务。在托管服务过程中,各环节服务作业要符合以下标准:机耕要做到农机作业耕层深度≥25cm,耕深一致、耕面平整,残膜回收净度达到95%以上;机种要做到下籽均匀,播种深度必须符合作物播种要求,不断点,不漏播,确保出苗率≥95%,覆膜要平整,不损伤地膜;机防要做到药水配比科学,喷洒均匀,喷施安全;机收要做到应收尽收,籽粒破损率和碎粒损失率≤2%

3)提升智能监管水平。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广使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派单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因地块限制使用小型农机无导航轨迹或因村与村边界地段导航数据不稳定或信息显示不精准等情况,可用工程相机采像系统现场多点采集作业经纬度和时间。要在每个服务环节建立台账,及时收集合同、数据图像图片、作业派工单、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资料,确保作业真实可查验。

3.组织项目验收。服务主体服务完成后,整理相关印证资料提请县级验收。县供销社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等工作专班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通过随机抽查、实地走访、审阅资料等方式对每一个服务主体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以服务主体为主导分村对服务面积、服务环节、折算补助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供销社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由县供销社提请市供销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核。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项目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全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5(A1)+0.26(A2)+0.13(A3)0.26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一次性小农户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为推动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经多方测算评估,并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服务各环节核定补贴标准如下:

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在引导培育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别补助,服务对象补助60,服务主体补助40。由县财政通过项目服务主体账户及农户社保卡账户进行集中兑付。

四、绩效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服务主体对项目实施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县供销社。由县供销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并形成全县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五、保障措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供销社主任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分管领导及县供销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推进。县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资金不得整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要配合做好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各有关乡(镇)要监督指导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服务面积、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到位。县供销社要从严做好服务主体资格审查,掌握真实服务能力,择优遴选服务主体承接项目,从源头防范项目分包转包和弄虚作假等风险;要加强服务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核算发布等方面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高效实施;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有关部门、乡(镇)及服务主体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宣传栏、横幅等载体,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及服务主体准确理解并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


附件:1.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组成人

         员名单

      2.山丹县供销社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


附件1


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从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吉元昱    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肖  庚    县财政局局长

        朱  栋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东学    清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  锐    位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天沧    霍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超    东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彭  博    陈户镇党委副书记

        史思喜    大马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刘积国    李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周  鹏    老军乡党委副书记

        王东晨    县供销社监事会主任

        程永胜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由吉元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调度安排、协调推进等工作。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专班不纳入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项目实施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山丹县供销社2026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将        乡(镇)        社(农场)的    £小麦£大田玉米£马铃薯 £谷子)作物委托给乙方开展£全托管£多环节托管(££££收)服务。

二、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按照《山丹县2026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2026        日至2026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四、服务费用

五、支付方式

1.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每个环节生产托管服务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将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待全部完成托管环节后申请县供销社和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2.服务费用由村社统一收取。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甲方在土地托管期间,不得将所托管的土地重复托管、承包、抵押、流转给他人,如有需要需经乙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甲方负责农作物的日常看护与管理并及时向乙方反馈作物长势情况,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配合相关单位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实施方案》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托管作业时保证托管地块四至边界无变化,出现因托管作业所导致原边界不清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乙方负责解决。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供销社、乡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附:托管服务花名册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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