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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37/2026-00149
文号: 山政办发〔2026〕3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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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8-2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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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6-00149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6〕31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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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8-24 09:00:00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山丹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令,2011年5月1日);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9)《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6〕59号);
(10)《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11)《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版)。
本预案适用于山丹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山丹县行政区域外且山丹县行政区域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版)规定执行。
(1)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53号)等为框架指南,结合山丹县辖区实际情况和污染事故救援工作的自身特点;
(2)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为主线,全面规范事件报警、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体系;
(3)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应急体系为重点,明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职责,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
(4)以“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为出发点,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以预案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为落脚点,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
根据对山丹县具体情况和历史突发环境事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本预案和《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是山丹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预案体系如下:

2.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山丹县境内环境风险源主要包括环境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物质运输的道路(移动风险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加油站及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长输管道等。
山丹县环境风险源详见《山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环境风险受体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企业内部人群集中生活区、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环境风险受体分为水环境风险受体、大气环境风险受体。
2.2.1 大气环境风险受体
根据《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中对大气环境风险受体的规定及实地调研,山丹县大气环境风险受体种类主要为:居民区、学校、行政办公、火车站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大气环境风险受体。详见《山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2.2 水环境风险受体
根据《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中对水环境风险受体的规定及实地调研,本次评估确定的山丹县水环、境风险受体为:山丹县清泉镇南湖村供水井水源保护区、山丹县东乐镇西屯供水井水源保护区、山丹县位奇镇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供水井保护区、李桥水库、祁家店水库、山丹河、南湖公园地表水域。详见《山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2.3 生态保护红线情况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众服务平台中对山丹县的管控,山丹县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禁止开发区和其他生态保护地,具体包括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水源涵养区极重要区、水土流失极敏感区。
经环境风险指数计算分析,山丹县行政区域的环境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经网格化环境风险分析,评估划分的网格风险值均为低风险,低风险等级网格占评估区域总面积的100%,区域环境风险可接受。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立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
应急指挥部”),负责山丹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以及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或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情况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构成。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及职责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
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副总指挥及职责
副总指挥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同志、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在总指挥无法行使指挥权时,由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代替行使指挥权。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单位抽调的人员构成。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总体组织、协调,负责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在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山丹县环境应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山丹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各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山丹县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城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县应急局: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负责协调相关专业队伍对事发现场进行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协助、指导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水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包括供水单位):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质监测工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做好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工作,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县医保局:负责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县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事发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及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用地手续。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林地、草原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灾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突发灾害处置,及时有效地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城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调集城北工业园区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做好受影响居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3.1.2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特点临时指定。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组成。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成。
组长:市环境生态局山丹分局局长
副组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保局、山丹县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县医保局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
组长:县公安局政委
副组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配合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囤积居奇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工信商务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事发地和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或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应急专家组
山丹县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依托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由县级指挥部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乡(镇)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山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清泉镇南湖村供水井保护区、清泉镇北湾村供水井保护区、清泉镇北滩供水井水源保护区、东乐镇西屯供水井水源保护区、东乐镇静安—城西供水井水源保护区、东乐镇山羊堡村供水井、老军乡李泉截引水源保护区、老军乡瓷窑口水库水源保护区、老军乡南山口截引水源保护区、陈户镇东门长城—驿供水井水源地保护区、陈户镇郑庄—西门供水井水源地保护区、李桥水库、祁家店水库、原城区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风险受体;G30、G312、G307、S590、S301及X011县道等主要危化品运输道路;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区域。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并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山丹县要定期开展全县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及时更新区域内各类风险源名录。
4.2.1 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防范性、提示性预警。在前兆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时,发布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发布风险预警:
(1)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大风、暴雪、冰雹、沙尘暴、龙卷风、洪水、干旱、山火等极端天气预警时;
(2)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3)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可能增大时。
风险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组织实施,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提供相关信息,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站、短信、电视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风险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联合通知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危化品生产、存储、转运等环节和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的隐患排查;
(2)环境风险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县应急局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重点对企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等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重点对危化品运输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
4.2.2 事件预警
当敏感受体已经受到污染物影响或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时,由指挥决策组组织监测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决定发布事件预警,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提醒信息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事件预警:
(1)水源保护区的陆域受到污染或水域面积将要受到污染;
(2)其他非水源地保护区的河流或水库已经或将要受到污染;
(3)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可能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发布事件预警后,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4.2.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分级条件为: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2.4 预警信息发布
当山丹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
当山丹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
当山丹县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及微博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6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部令第17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国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山丹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局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张掖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定事件等级的情况时,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上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报告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初报可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②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③污染源、污染现状、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监测数据;
④敏感受体受影响情况及可能受影响的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⑤已开展或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成效、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接报人员应记录的信息包括:
①接报人、接报时间,报告部门、报告人;②报告人提供的全部有效信息等;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见附件5,接报信息记录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文件保存。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处理结果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根据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跨区域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甘州区、民乐县、肃南县或其他省、市)的,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
4.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县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持。
进入应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或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应对工作。
5.2.1ﻪ Ⅰ级响应
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条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2.2ﻪ Ⅱ级响应
对于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条件:
(1)造成跨界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2)污染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7)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3ﻪ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Ⅲ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如山丹河、李桥水库等)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天然气等)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5.2.4ﻪ 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作为代指挥机构,协调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共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Ⅲ级响应条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1)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安全生产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照事件分级标准。
5.2.5 响应级别调整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某一级别的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研判决策,及时报告更高级别的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响应级别升高时,由县委宣传部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5.3.1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个人污染防护工作。先期响应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2 基本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3.3 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发出请求,由县人民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以现有人力和资源无法有效应对时,应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请求市级力量支援。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密切协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5.4.1ﻪ Ⅰ级响应措施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I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2ﻪ Ⅱ级响应措施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Ⅱ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4.3ﻪ Ⅲ级响应措施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Ⅲ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具体响应措施为:
(1)应急监测
由监测预警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负责样品检测、处理检测结果、出具监测快报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给县应急指挥部,并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保局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保局要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人员健康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输送过程的水质监控,保障管网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监控气象条件,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降水量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每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监测点位距离远,或者状况复杂监测难度大的事件,当不能及时得出监测结果时,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有经验的人员和专家,对污染现状作出判断,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在应急监测有序开展后,重新补充精确的监测结果。
便携设备的监测结果作为定性数据供污染趋势判断参考,不作为正式的监测结果,在污染现场使用便携设备监测的,应同时在监测点位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一致的应急监测车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正式监测结果。
(2)安全警戒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事件时,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在事故点及危化品已经污染的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和前方事故标志。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水务局在受污染水体周围设置警示牌或悬挂警示条幅,警示人员不得取水、放牧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将警示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人群。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县公安局负责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县公安局在污染源周围、受污染影响区域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公众受到健康危害。
(3)污染处置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对于突发水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县应急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消防救援局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应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根据山丹河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由县水务局、各供水管理单位采取投放药剂等方式去除污染物,或由所在地水资源保护利用所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方式消除污染。
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开展以下污染处置工作: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处置措施应由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大气污染事件由县消防救援局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资源调用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县应急局组织联系物资储备单位,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
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调用程序:
①指挥部统一调用: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物资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购买、调配、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②各工作组申请调用: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复后由物资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物资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
③跨区域物资调用:当山丹县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县(区)或市级的应急物资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出面联系协调,物资保障组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示负责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5)人员疏散及救治
①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
由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负责。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应急决策实际疏散范围,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疏散。县应急局组织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县委宣传部和通讯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疏散区人员,告知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
当泄漏的污染气体不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但因异味等问题影响公众正常生活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媒体或社区通过广播、新闻、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包括:紧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出行、出门佩戴口罩等,并告知影响可能持续的时间。
②人员救治
由医学救援组负责。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6)信息发布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人群聚集区的展示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4.4ﻪ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作为代指挥机构,协调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共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具体的响应措施为:
(1)信息核实
接到事件信息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派人员至事件现场查看事件具体情况。
(2)污染源切断
涉事企业按照操作规程,通过关闭闸阀、倒罐等方法切断污染源。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其他部门协助污染源切断工作。
(3)污染清除
对于未影响到水体、人群聚集区等敏感目标的少量污染物泄漏,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组织涉事企业及相关部门清除污染物。
5.4.5 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设置关键点,包括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点、物资存放点、紧急ﻪ救护点。关键点位选址原则如下:
现场指挥部:在污染事故现场或关键的应急处置现场附近设置现场指挥部(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有现成办公场所或民房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征用办公场所或民房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无办公场所或民房的,选择开阔平坦处搭建帐篷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地点要满足交通便利、通讯顺畅的要求。
人员集合点:人员集合点作为应急人员到达污染现场后的集合点,可将现场指挥部外围作为人员集合点。在现场指挥部未建立起来时,选择距离污染现场1公里范围内(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内)空旷场所作为集合点。集合点要满足交通便利、处于污染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地面空旷的要求。
物资存放点:在污染事故现场附近设置物资暂时存放点,存放点需满足的要求有:运输车辆能够通行、有平整地面、避开低洼处、距离应急措施实施现场足够近。根据存放物资的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物资存放点增设隔水层、防水棚等物资保护措施。
紧急救护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疑似损害的情况出现,除在区域内的医院开通应急绿色通道外,还要在现场设置紧急救护点。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紧急救护点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由医院派出急救车、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驻扎在紧急救护点处理突发状况;对于非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由于一般不会出现紧急人员健康损害情况,可在人员集合场所内设置救护点,以备不时之需。
必要时,可征集社会上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在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工作,根据可承担的工作内容纳入对应的应急行动组。行动组牵头单位统一安排专业机构的工作内容,并负责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核定专业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应急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按照工作量给予社会专业机构适当数量的补贴。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ﻧ①进入ﻨ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事故的类型,做好个人防护。应急救援人员在进入事故点前,必须向县应急应急指挥部报告每批参加应急救援人员数量和名单并登记。救援完成后,及时向县应急应急指挥部报告任务执行情况以及人员安全状况,申请下达撤离命令,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控制情况,必须做出撤离或继续救援抢险的决定,若接到撤离命令,应急救援人员撤离事故点至安全地带,清点人员,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ﻧ②ﻨ进入环境事件现场实施救援的应急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体防护器材,如:口罩及防毒面具等。对储油罐或其他用油设备及管道发生泄漏实施救援时,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注:在火灾现场禁止使用能打出火花的工具,禁止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及非防爆通信联络工具;在有高温、火焰和烟雾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低体位逼近火源。
ﻧ③ﻨ应急指挥部应采取询问和现场侦检的方法,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波及的范围、潜在的险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救援方案,应急工作支持部门积极调配相应的应急防护用品,保证用品充足供应。
ﻧ④ﻨ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控制险情的发展,医学救援组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监护,一旦有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时,应设法指挥和帮助抢险救援人员沿安全路线撤离。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ﻧ①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ﻧ②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ﻧ③ﻨ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的防范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应急监测,确认原生灾害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二是对原生灾害的合理处置,减少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性;三是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受影响的人群及水体。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由指挥部组织专家及应急处置主要参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商认为可终止应急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1)污染源完全得到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采用本底值作为规定限值,或由指挥部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
事件信息经核实属于纯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时,即刻终止响应。
由调查评估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原生事件的主要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调查需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提出今后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报请处理,各部门配合相关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由县公安局组织对涉事企业或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将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具体需求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联合县住建局、各供水单位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保险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0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采取的主要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生态修复等情况。相关单位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保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备案。
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提供专业支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要定期对辖区所属水泥、液化天然气、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要加强对本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城北工业园区及各风险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尤其工业企业较多的清泉镇和东乐镇)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县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与培训,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重点围绕张掖交投能源开发有限公司LNG储备中心、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祥永啤酒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污水处理厂、张掖国际物流园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G30、312国道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目的、原则、类型和组织实施方案,分类、分区域有计划开展演练,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桌面推演、重点环节演练、全过程演练、无脚本演练等多种形式的演练。建立预案演练评估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考核,强化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频次、演练力度及演练效果。
加强应急预案培训。面向高风险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相关培训。根据排查结果,部分企业存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相关台账未建立或不完善、未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及演练、应急管理制度未落实等情况。通过大练兵、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处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增强园区及企业特别是重大和较大风险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履行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应急演练与培训应加强以下方面:
(1)加强以重点园区为整体防控体系的演练及培训。
城北工业园区内企业较为集中,属于“热点”区域,风险物质储存量较大,园区作为整体进行应急演练及培训更有利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反应。
(2)加强以重点园区为中心,联合周边园区或企业的整体性演练及培训。
重点环境风险主要集中在园区,其中园区内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储备不太全面,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加强与周边园区或企业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应急力量,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反应速度。
(3)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的应急演练及培训。
山丹县近5年共发生1起突发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地点在老军乡,事故类型为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风险物质泄漏。在关注重点企业的同时,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主要国道、高速、省道等涉及危险品运输道路的跨河路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演练及培训。
10.附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共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损害评估: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环委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2.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联系方式
3.外部救援机构名单
4.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联系方式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
6.工作流程图
7.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处置措施
8.油类泄漏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措施
9.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0.危险固体废物泄漏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附件1
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 值班电话 |
山丹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 0936-2721988 |
中共山丹县委办宣传部 | 0936-2721269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0936-2789865 |
县应急局 | 0936-2729520 |
县水务局 | 0936-2731170 |
县卫生健康局 | 0936-2721166 |
县医保局 | 0936-2816198 |
县公安局 | 0936-5919010 |
县财政局 | 0936-2721150 |
县工信商务局 | 0936-2789844 |
县自然资源局 | 0936-2789836 |
县民政局 | 0936-2789809 |
县交通运输局 | 0936-2722503 |
县农业农村局 | 0936-2721217 |
县林草局 | 0936-2721181 |
县发展改革局 | 0936-2721156 |
县市场监管局 | 0936-2724701 |
县气象局 | 0936-2727140 |
县住建局 | 0936-2789301 |
甘肃水务山丹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0936-2736311 |
县消防救援局 | 0936-2917119 |
城北工业园区办公室 | 0936-2735636 |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
部门 | 单位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 010-66556006 | 010-66556010 |
生态环境部应急办 | 010-66556468 | 010-66556454 | |
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 | 029-85429100 | 029-85429090 | |
甘肃省政府应急办 | 0931-8462630 | 0931-8465489 |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0931-8810309 | 0931-8735587 | |
甘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0931-8810268 | / | |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0931-8682911 | / |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4小时值守电话 | 0931-8810309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 0936-8278242 | 0936-8278242 |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0936-8278209 | 0936-8278229 | |
张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0936-8277072 | / | |
应急部门 |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 0931-8865458 | |
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 0936-8213512 | 0936-8688671 | |
公安 | / | 110 | / |
消防 | / | 119 | / |
医疗 | 张掖市急救中心 | 120 | / |
张掖市人民医院 | 0936-8212156 | / | |
山丹县人民医院 | 0936-2721024 | / |
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联系方式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 | 擅长专业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1 | 宋玉栋 | 男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环境应急 | 13521451797 | |
2 | 常莎 | 女 |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治理,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管理 | 18927501413 | |
3 | 张志宏 | 男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 13909316693 | |
4 | 曹兴 | 男 | 甘肃省生态环境统计与数据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统计 | 13893135033 | |
5 | 毛国辉 | 男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风险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 18919918773 | |
6 | 妙旭华 | 女 | 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 13993181102 | |
7 | 张国祯 | 男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管理 | 13619362961 | |
8 | 王亚变 | 女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环境风险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 13659470291 | |
9 | 薛丽洋 | 女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 13893462312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 | 擅长专业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10 | 魏斌 | 男 |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 13919908876 | |
11 | 马正耀 | 男 | 甘肃省水文站 | 正高级工程师 | 水文水资源、防洪抗旱 | 13993181717 | |
12 | 仝纪龙 | 男 | 兰州大学 | 副教授 | 大气污染防治、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 13893693500 | |
13 | 陶燕 | 女 | 兰州大学 | 教授 | 环境风险评估,生态安全评估,环境监测与污染预报预警体系 | 13919970271 | |
14 | 赵连彪 | 男 | 西北民族大学 | 教授 | 有机合成化学及化工、清洁生产 | 13919300579 | |
15 | 陈强 | 男 | 兰州大学 | 教授 | 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 13893399728 | |
16 | 刘理臣 | 男 | 兰州大学 | 副教授 | 环境规划管理、水环境保护 | 18919080800 | |
17 | 李杰 | 男 | 兰州交通大学 | 教授 | 水污染控制 | 13919988263 | |
18 | 王金相 | 男 | 兰州城市学院 | 副教授 | 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管理 | 13919994967 | |
19 | 李卫平 | 男 | 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专业、管理及技术研发(安全环保)工程 | 13893148079 | |
20 | 景雪 | 女 | 甘肃世纪欣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环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 | 18153655421 | |
21 | 何长鹏 | 男 | 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环评工程师 | 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评价 | 13609368698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 | 擅长专业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22 | 吴庭安 | 男 | 广州溯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精细有机化工 | 13352850300 | |
23 | 尹政 | 男 | 甘肃省地矿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地下水勘查、水文与水资源评价等 | 18993666358 | |
24 | 冯建宏 | 男 | 甘肃省地矿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 高级工程师 | 水文地质勘察、水资源调查评价 | 15293095875 | |
25 | 何剑波 | 男 | 甘肃省地矿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 高级工程师 | 水文与水资源、地下水 | 18709363425 | |
26 | 师振华 | 女 | 甘肃弘欣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技术服务 | 15593647169 | |
27 | 孟朝兵 | 男 | 甘肃华瑞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环评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18919360702 | |
28 | 王惠涛 | 男 | 张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工程师 | 环境工程、环境应急管理 | 18809360336 | hjjc0033@126.com |
29 | 马文亮 | 男 | 张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 18809360258 | |
30 | 詹莉莉 | 女 | 张掖市辐射环境管理站 | 环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18809360396 | |
31 | 徐巍 | 男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18993620079 | |
32 | 克选 | 男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 18809360865 | |
33 | 郭晓燕 | 女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8993620087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 | 擅长专业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
34 | 张晓云 | 男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18809360906 | |
35 | 许晓霞 | 女 | 甘肃省张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水、气、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质量管理 | 18093682050 | |
36 | 常锋 | 男 | 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退休)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管理、环境应急 | 18993620071 | |
37 | 张忠元 | 男 |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化工、机械 | 13993689858 | |
38 | 毛正钊 | 男 |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应急管理、安全应急管理 | 13830629637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记录表
表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表(初报)
报告方式 | 电话报告 | 报告人 | 内部 | ||||
书面报告 | 外部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E-mail | ||||||
发生位置 | 设备设施名称 | ||||||
物料名称 | |||||||
类型 | 泄漏□火灾□爆炸□其他□ | ||||||
污染物名称 | 数量 | 排放去向 | |||||
已污染范围 | |||||||
可能受影响区域 | |||||||
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 | |||||||
已采取的 应急措施 | |||||||
建议采取措施 | |||||||
直接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 | |||||||
工作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处置措施
一、环境风险物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要点
在所有可能产生液态污染物和洗消废水的应急处置过程中,都必须修筑围堰、封闭雨水排口,收集污染物送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大量生产和使用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应该有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尽量将污染范围控制在厂区内,减少影响。
2.切断污染源
(1)环境风险物质储罐因泄漏引起燃烧的处置方法。积极冷却,稳定燃烧,防止爆炸,组织足够的力量,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用射流水冷却着火及邻近罐壁,并保护相邻建筑物免受火势威胁,控制火势不再扩大蔓延。若各流程管线完好,可通过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紧急事故罐,减少火罐储量。在未切断泄漏源的情况下,严禁熄灭已稳定燃烧的火焰。在切断物料且稳定下降之后,向稳定燃烧的火焰喷干粉,覆盖火焰,终止燃烧,达到灭火的目的。
(2)环境风险物质储罐泄漏处置方法。立即在警戒区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断源。若各流程各管线完好,可通过出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某个空罐。如管道破裂,可选择合适的堵漏工具堵漏,用高标号速冻水泥覆盖法暂时封堵。
表1 一般容器泄漏堵漏方法
部位 | 形式 | 方法 |
罐(柜)体 | 砂眼 | 使用螺丝加粘合剂旋紧堵漏 |
缝隙 | 使用外封式泄漏袋、电磁式堵漏工具组、潮湿绷带冷凝法或堵漏夹具、金属堵漏锥堵漏 | |
孔洞 | 使用各种木楔、堵漏夹具、金属堵漏锥堵漏 | |
裂口 | 使用外封式堵漏袋、电磁式堵漏工具组堵漏 | |
管道 | 砂眼 | 使用螺丝加粘合剂旋紧堵漏 |
缝隙 | 使用外封式泄漏袋、金属封堵套管、电磁式堵漏工具组、潮湿绷带冷凝法或堵漏夹具泄漏 | |
孔洞 | 使用各种木楔、堵漏夹具泄漏 | |
裂口 | 使用外封式堵漏袋、电磁式堵漏工具组堵漏 | |
阎门 | -- | 使用阀门堵漏工具组、注入式堵漏胶、堵漏夹具堵漏 |
法兰 | -- | 使用专用法兰夹具、注入式堵漏胶堵漏 |
(3)泄漏物处置。控制泄漏源后,及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地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地面泄漏物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围堤堵截或挖掘收容泄漏物
如果环境风险物质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因此需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储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封闭雨水排口,防止物料沿雨水系统外流。
通常根据泄漏物流动情况修筑围堤或挖掘沟槽堵截、收容泄
漏物。通常的围堤有环形、直线形、V形等。如果泄漏发生在平
地上,则在泄漏点的周围修筑环形堤。泄漏发生在斜坡上,则在
泄漏物流动的下方修筑V型堤。泄漏物沿一个方向流动,则在其
流动的下方挖掘沟槽。如果泄漏物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
掘环形沟槽。
修筑围堤、挖掘沟槽的地点既要离泄漏点足够远,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在泄漏物到达前修好围堤、挖好沟槽,又要避免离泄漏点太远,使污染区域扩大。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操作时应注意避免发生火灾。
对大型储罐液体泄漏,收容后可选择用防爆泵将泄漏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待进一步处置。
如果泄漏物排入雨水、污水或清净下水排放系统,应及时采取封堵措施,导入应急池,防止泄漏物排出厂区,对地表水造成污染。泄漏物经封堵导入应急池后应做安全处置。
②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
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或者采取低温冷却等可行方法降低泄漏物的蒸发。
泡沫覆盖:使用泡沫覆盖阻止泄漏物的挥发,降低泄漏物对大气的危害和泄漏物的燃烧性。泡沫覆盖必须和其他收容措施如围堤、沟槽等配合使用。通常,泡沫覆盖只适用于陆地泄漏物。
根据泄漏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泡沫。常用的普通泡沫只适用于无极性或基本上呈中性的物质;对于低沸点、与水发生反应、具有强腐蚀性、放射性或爆炸性的物质,只能使用专用泡沫;对于极性物质,只能使用属于硅酸盐类的抗醇泡沫;用纯柠檬果胶配制的果胶泡沫对许多极性和无极性的化合物均有效。
对所有类型的泡沫,使用时建议每隔30—60min再覆盖一次,以便有效地抑制泄漏物的挥发。如果需要,将该过程一直持续到泄漏物处理完成。
泥土覆盖:泥土覆盖适用于大多数液体泄漏物,一是可以有效吸附液体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二是取材方便,并能减少向大气中的挥发。
稀释:毒性气体泄漏或一些遇水反应环境风险物质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且溶于水,事发地周围人员一时难以疏散。为减少大气污染,应在下风向、侧风向以及人员较多方向采取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质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设置水幕水带,也可在上风向设置直流水枪垂直喷射,形成大范围水雾覆盖区域,稀释、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将产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排入外环境。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释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或者用固化法处理泄漏物。所有的陆地泄漏和某些有机物的水中泄漏都可以用吸附法处理。
吸附法处理泄漏物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吸附剂。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天然有机吸附剂、天然无机吸附剂、合成吸附剂。
其中活性炭是从水中去除不溶性悬浮物(有机物、某些无机
物)最有效的吸附剂。被吸附的泄漏物可以通过解析再生回收使用,解析后的活性炭可以重复使用。影响吸附效率的关键因素是被吸附物分子的大小和极性。吸附速率随着稳定的上升和污染物浓度的下降而降低。所以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吸附某一物质所需的活性炭量。试验应模拟泄漏发生时的条件进行。活性炭是无毒物质,除非大量使用,一般不会对人或水中生物产生危害,由于活性炭易得而且实用,所以它是目前处理水中低浓度泄漏物最常用的吸附剂。
天然有机吸附剂由天然产品如木纤维玉米秆、稻草、木屑、树皮、花生皮等纤维素和橡胶组成,可以从水中去除油类和与油类相似的有机物。天然吸附剂具有价廉、无毒、易得等优点,但再生困难。
天然无机吸附剂是由天然无机材料制成,常用的天然无机材料有黏土、珍珠岩、蛭石、膨胀页岩和天然沸石。根据制作材料分为矿物吸附剂(如珍珠岩)和黏土类吸附剂(如沸石)。矿物吸附剂可用来吸附各种类型的烃、酸及其衍生物、醇、醛、酮、醋和硝基化合物;黏土类吸附剂能吸附分子和离子,并且能有选择性吸附不同大小的分子或不同极性的离子。黏土类吸附剂只适用于陆地泄漏物,对于水体泄漏物,只能清除酚。由天然无机材料制成的吸附剂主要是粒状的,其使用时受刮风、降雨、降雪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合成吸附剂是专门为纯的有机液体研制的,能有效清除陆地
泄漏物和水体中的不溶性漂浮物。对于有极性且在水中能溶解或能与水互溶的物质,不能使用合成吸附剂清除。能再生是合成吸附剂的一大优点。常用的合成吸附剂有聚氨酯、聚丙烯和有大量网眼的树脂。聚氨酯有外表面敞开式多孔状、外表面封闭式多孔状及非多孔状几种形式。所有形式的聚氨酯都能从水溶液中吸附泄漏物,但外表面敞开式多孔状聚氨酯能够像海绵体一样吸附液体。吸附状况取决于吸附剂气孔结构的敞开度、连通性和被吸附物的黏度、湿润力,但聚氨酯不能用来吸附处理大泄漏或高毒性泄漏物。聚丙烯是线性烃类聚合物,能够吸附无机液体或溶液。分子量及结晶度较高的聚丙烯具有更好的溶解性和化学阻抗,但其生产难度和成本费用更高,不能用来吸附处理大泄漏或高毒性泄漏物。最常用的两种树脂是聚苯乙烯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这些树脂能与离子类化合物发生反应,不仅具有吸附特性,还表现出离子交换特性。
中和泄漏物时要求最终pH值控制在6-9,反应期间必须监测pH值变化。遇水反应的环境风险物质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大多数呈酸性,可在消防车中加入碱液,使用雾状水予以中和。当碱液一时难以找到,可在水箱内加入干粉、洗衣服等,同样可以起到中和效果。对于泄漏进入水体的酸、碱或泄入水体后能生产酸、碱的物质,也可以考虑用中和法。对于陆地泄漏物,如果反应能够控制,常用强酸、强碱中和,这样比较经济。对于水体泄漏物,建议使用弱酸、弱碱中和。常用的弱酸有醋酸、磷酸二氢钠,有时可以用气态的二氧化碳。磷酸二氢钠几乎能够用于所有的碱泄漏,当氨泄入水中时,可以用气态二氧化碳处理。常用的强碱有氢氧化钠水溶液,也可以用来中和泄漏的氯。有时也可以用石灰、固体碳酸钠、苏打水中和酸性泄漏物。常用的弱碱有碳酸氢钠、碳酸钠和碳酸钙。碳酸氢钠是缓冲盐,即使过量,反应后的pH值也只是8.3。碳酸钠溶于水后,碱性和氢氧化钠一样强,若过量,pH可达11.40碳酸钙与酸的反应速度虽然比钠盐慢,但因其不向环境加入任何毒性元素,反应后的最终pH值总是低于9.4而被广泛采用。对于水体泄漏物,如果中和过程中可能产生金属离子,必须采用沉淀剂清除。中和反应常常是剧烈的,由于放热和生产气体产生沸腾和飞溅,所以应急人员必须穿防酸碱工作服,戴放烟雾呼吸器。可以通过降低反应温度和稀释反应物来控制飞溅。如果非常弱的酸或非常弱的碱泄入水体,pH值能够维持6-9,建议不使用中和法处理。现场使用中和法处理泄漏物受下列因素限值:泄漏物的量、中和反应的剧烈程度、反应生成潜在有毒气体的可能性、溶液的最终pH值能否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用固化法处理泄漏物是通过加入能够与泄漏物发生化学反应的固化剂或稳定剂使泄漏物转化成稳定形式,以便于处理、运输和处置。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由原来的有害变成了无害,可原地堆放不须进一步处理。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然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常用的固化剂有水泥、凝胶和石灰。水泥固化时通常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固化泄漏物。对于含有高浓度重金属的场合,使用水泥固化非常有效,许多化合物会干扰固化过程,如锰、锡、铜和铅等的可溶性盐类会延长凝固时间,并大大降低其物理强度,特别是高浓度硫酸盐对水泥有不利影响,有高浓度硫酸盐存在的场合一般使用低铝水泥。酸性泄漏物固化前应先中和,避免浪费更多的水泥。相对不溶的金属氢氧化物,固化前必须防止溶性金属从固体产物中析出。水泥固化的优点是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由原来的有害变成了无害,可原地堆放不须进一步处理,缺点是大多数固化过程需要大量水泥,必须有进入现场的通道,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然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凝胶固化是使用凝胶使泄漏物形成固体凝胶体。凝胶必须与泄漏物相容。凝胶材料是有害物,使用时必须加倍小心,防止接触皮肤和吸入。形成的凝胶体仍然是有害物,必须进一步处置。石灰固化是使用石灰作为固化剂固化,加入石灰的同时需要加入适量的细颗粒材料如加入煤灰、研碎了的高炉炉渣或水泥窑灰等。用石灰作为固化剂的缺点是形成的大块产物必须转移,石灰本身对皮肤和肺有腐蚀性。
③污染物收集
处置中根据泄漏物性质和形态对不同性质、形态的污染物,采用不同大小和不同材质的盛装装置进行包装收集。
带塞钢圆桶或钢圆罐,盛装废油和废溶剂;
带卡箍盖钢圆桶盛装固态或半固态有机物;
塑料桶或聚乙烯罐盛装无机盐液;
带卡箍盖钢圆桶或塑料桶盛装固态或半固态危险物质;
储罐适用于贮存可通过管线、皮带等输送方式送进或输出的散装液态危险物质。
污染物收集后,应该送至专业处理系统(单位)进行处理,杜绝二次污染。
二、毒性气体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处置原则
接到毒性气体泄漏事件报警后,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应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抢救已中毒的人员,疏散受毒气威胁的群众。
2.处置措施
大多数的毒性气体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毒性气体泄漏。救援
人员可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取关闭阀门、修
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
续泄漏。同时对于已泄漏出来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几种:
(1)控制污染源
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抢修设备旨在控制污染源,抢
修愈早受污染面积愈小。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泄漏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2)确定污染范围
做好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洗消量。
(3)严防污染扩散
利用就便器材与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件的污染清除,专业器材具有高效率、处理快的明显优势,但目前限于装备数量,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污染扩散。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
①堵。用针对性的材料封堵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造成污染。
②撒。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
周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
③喷。用酸碱中和原理,将稀酸(碱)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④稀。利用大量的水对污染进行稀释,以降低污染浓度。
(4)污染洗消
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一般在毒气事故处置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①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发点、设备或厂房洗消,将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②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降落物流经时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③延伸洗消。在控制污染源后,从事发地开始向下风向对污染区依次推进进行全面彻底的洗消。
三、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处置原则
(1)划定紧急隔离带
一旦发现环境风险物质运输车辆泄漏事件,首先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环境风险物质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半幅通车。
(2)判断环境风险物质种类
立即进行现场踏勘,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扩散模型或《北美应急响应手册》等,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标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敏感目标,为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转移群众等做好准备工作。
(4)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布点方案,通过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
(5)群众转移
根据现场环境风险物质泄漏量、扩散方式、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工作。
(6)修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受污染土壤处置方案或生态修复方案。
2.处置措施
(1)气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
(3)固态污染物
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或防爆工具小心扫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毒害品:穿着全密闭防化服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后做无害化处理。
表2常见的毒气与可使用的中和剂
毒气名称 | 中和剂 |
氨气 | 水 |
一氧化碳 | 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气 | 消石灰及其溶液、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化氢 | 水、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甲烷 | 氨水 |
液化石油气 | 大量的水 |
氧化氢 | 水、苏打等碱性溶液 |
硫化氢 | 苏打等碱性溶液、水 |
光气 | 苏打、碳酸钙等碱性溶液 |
氟 | 水 |
四、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处置原则
①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②确定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③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情况。
④通知: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
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⑤监测与扩散规模分析: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
流速度、各段水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
水流、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物的总量及各断面
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污染带前锋到达的时
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以便采
取各种紧急措施。
2.处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消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五、跨界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处置原则
联合通报机制:上下游水质变化异常要通报,突发环境事件要通报,查处成效要通报,应急效果要通报。
联合检测制度:事发后,上下游同时实现联合监测,并实现监测结果及时共享,同时监控污染物的迁移速率、浓度变化趋势等,为应急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联合防控制度:同时实施通量污染源禁排、限排措施,实施污染物的消减措施,同时实施自来水厂和水井等的保护措施。
2.应急处置措施
张掖市内可能发生的地表水污染事件主要为各类储罐泄漏或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泄漏,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泄漏导致废水超标排放,消防废水、初期雨水等未设置收集设施导致溢流。
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泄漏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如下:
①污水站管理人员应及时关闭外排水阀门,并通知企业环保和机修部门,并立即上报。
②企业应积极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抢修,通知产生废水
的生产车间进行紧急停车。
③若超标废水外排进入污水处理厂,应及时通知污水处理厂,避免超标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并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不对周围水体污染造成影响。
④已产生的废水引入集水池或事件应急池。待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后,再送污水处理厂分批进行处理。
⑤企业应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应急措施等进行记录,并调查事件起因,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事件情况和处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
消防废水、初期雨水处置措施:
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储存或运输,可能产生消防废水或初期雨水中含有一定量有毒、有害物质时,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消防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避免消防废水、初期雨水溢流出厂区外,造成周围水体污染。
为防止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涉及上
述污染的企业设置消防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围堰、事件池、截洪沟等应急设施及相应管网,加强监测管理,降低环境风险。若在企业采取措施后仍有废水溢流进入厂外,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在污水进入厂外适宜处(能够快速设置拦污围堰处)设置拦污围堰,并针对废水中污染物特征采取适宜的治理措施,避免对水体下游造成污染影响。
事故水进入河流的处置措施:
①断源。通过封堵排污口、倒罐、围堵等方式停止事故水产生或排放;借助现有闸坝、沟渠等,采取关闭闸坝、挖沟导流、调度上游清水补给等手段减少上游河道下泄流量,从而减少事故水量。
②事故水收容。借助现有闸坝、周边坑塘等,挖沟导流,将事故水拦截或截留至周边坑塘。
③事故水处置。根据事故水中污染物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常见污染物处置方式见下表:
表3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现场处置方法
序号 | 污染物 类别 | 代表物质 | 现场应急处置 |
1 | 重金属 类 |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类、铬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铬盐和铅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黄粉覆盖处理。 |
2 | 氮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呈高毒。 | 应急处置人员须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
3 | 氟化物 |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水体中加入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矾,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
4 | 金属酸矸 |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铬酸矸(三氧化铬)。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铬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能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矾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
5 | 苯类化合物 |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
6 | 卤代烃 | 代表物质有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理。 |
7 | 酚类 |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降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污染水体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降解,最后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 |
8 | 农药类 | 有机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生、乐果、复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氨基甲酸酯农药有呋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氟氰菊醋、澳氰菊醋、抓氛菊醋、杀灭菊醋,多用作杀生剂。一般为微黄色油状黏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
9 | 矿物油 类 |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气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汽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极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至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
10 | 腐蚀性 物质 (包括 酸性物 质、碱 性物质 和强氧 化性物 质) |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入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 应急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 ||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铬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铬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铬类污染物的富集。 | 应急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入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 ||
11 |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 ||
六、土壤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土壤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时,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局门报告。
油类泄漏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措施
油污染场地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收集泄漏油品
根据油类泄漏位置与泄漏量,在油品泄漏的下游低洼处,修筑集油池同时开挖导油沟,将泄漏油品汇集至集油池中,用防爆泵或真空抽油机对油品进行回收。集油池和导油沟内应敷设防渗塑料布。
2.清运处置污染土壤
彻底挖掘和收集被泄漏油品污染的土壤,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油污染地表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闸坝调控
当发现油品泄漏时,应充分利用河道上的闸门,控制好水位,做好溢油回收。
(1)控制好溢油逃逸路线上河流相关水闸,包括管道泄漏点上游的水闸,根据上游来水量合理控制,既保证水位不漫过水闸导致溢油下泄,又不因为放水过多致使收油工作艰难。
(2)尽可能关闭所有向溢油逃逸河流汇集的其他河流上的水闸,在水系发达地区,可通过关闸倒闸等分流水量,降低流速,缓解收油压力。
(3)在无水闸的河流上,可采用筑坝措施,对不重要的河流筑坝闸死。
2.筑坝拦截
泄漏油品进入沟渠、河流等水域后,应采取筑坝方式进行拦截。按照坝体结构与适用情况,拦截坝可分为实体坝和控制坝;按照坝体材料,可分为草垛坝、沙土坝和活性炭坝。
(1)沟渠构筑实体坝拦截
若沟渠内干涸无水,直接在漏油点下游低洼处筑实体坝将沟渠闸死,围堵示意图见图1。在泄漏点附近若有废弃的矿坑或更大的干涸沟渠等,开挖导油沟至此存油。应根据泄漏点及两侧高差,估算可能泄漏的油量。集油坑和导油沟内应敷设防渗塑料布。

图1沟渠处发生泄漏围堵示意图
实体坝体顶宽一般不宜小于1.5m,坝体底宽不宜小于2.5m,且满足土体放坡系数要求(放坡系数不宜低于1:0.5),迎水面设置塑料布防止油品渗透。适用于在干涸的沟渠筑坝,如图2所示。

图2实体坝布设示意图
(2)沟渠构筑控制坝拦截
若沟渠有水,当水面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沟渠及河流时,在泄漏初始,专用抢险物资到来之前,应以草垛(玉米秸秆)为原料构筑草垛坝(如图3和图4)进行拦截。当河流、沟渠水面宽度在20米以下时,应在泄漏点下游低洼处筑控制坝(堰),详细做法参见图5和图6。泄漏点周围若有废弃的矿坑或更大的干涸沟渠及鱼塘等,同时开挖导油沟至此存油。集油坑和导油沟内应敷设防渗塑料布。
草垛坝体宽度不宜小于2.0米,坝体要紧密结实,以小桥、树桩等坚固的构筑物为支撑进行筑坝,如图3、图4所示。

图3草垛坝示意图ﻪ 图4草垛坝示意图
控制坝(堰)坝体尺寸同实体坝,与实体坝不同的是增加了倒置过水管,过水管出口高度不应高于河岸高度,过水管的设置一定要满足河流的泄流量,否则易导致溃坝。控制坝(堰)构筑示意图见图5、图6。

图5控制坝(堰)示意图

图6控制坝(堰)示意图
构筑步骤如下:
(1)坝体砌筑在迎水面宜垒砌成直面,在背水面砌筑坡比1:1-1:2,坝顶宽度不宜小于1.5m,必要时可在两侧打木桩防护。
(2)利用水重油轻原理,设置倒置过水涵管,过水涵管数量应根据河水流量设置,一层不够时,可以考虑两层或三层设置。如假设河宽10m,控制水位深度1.5m,水流速0.5m/s)用φ720钢管做过水涵管,需要钢管19根,一层摆放14根,二层摆放5根。
(3)迎水面坝体过水涵管设置木板或钢板,调节河水流量。做法如下:紧贴坝体在过水涵管间打φ50钢管桩或φ80木桩,桩打入河床深度不宜小于0.5m,高出坝顶高度不应大于0.9m)桩间距不宜大于3m;在桩顶处横向绑扎同规格的钢桩或木桩;调节钢板或木板宽度应大于涵管直径,板下部应挂铁块或石块等坠物,板上部应钻孔拴绳索,绳索绕过桩顶处横桩,根据调节高度将绳索拴在横桩。
(4)调节板应根据水量提前进行设置,一般在河水水量低于涵管过水能力时,将部分过水涵管用调节板遮挡,当河水水量增大时,逐步提起调节板,直至全部提起;当河水水量又降低时,逐步放下调节板,直至全部放下。
注:①实体坝和控制堰适用于狭窄河流(河流宽度宜小于20m)或小溪,且河底深度不宜大于2.0m。
②图中单位以毫米计。
③坝体用玻璃丝袋装土垒砌而成,土就地取材。
④河水泄流量简易判定:两人相距30m,上游1人扔漂浮物,计时到下游另1人的时间,计算河水流速,量出河面宽度及深度,计算出河水流量。
⑤当过水管无法满足河流泄流量时,为避免溃坝,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污水泵或泥浆泵。
(3)沟渠、河流附近发生泄漏的围堵
若管道在离沟渠及河流等水域较远的地方发生泄漏,应首先考虑地形地势,在地势低洼处且易流向附近沟渠、小溪或河流的部位砌筑实体坝,坝体高度不宜小于1.5米。同时在远离水域的部位挖集油坑和导油沟,集油坑和导油沟内应敷设防渗塑料布。坝体材料宜就地取材,夯实坚固。集油坑及实体坝围起来的容积应能满足油品泄漏量在油槽车到来之前的存放,整体效果如图7所示。

图7岸上发生泄漏的围堵示意图
(4)活性炭坝拦截
管高度方向每隔1m用φ50钢管将打入河床的钢管横向连接在一起,两排钢管中间放入钢制吊篮,吊篮用φ10钢筋制作,钢筋之间间隔0.2m,吊篮尺寸为长×宽×高==1m×0.6m×lm)吊篮四周及底部用不大于150目的铁网围住,吊篮中间放入活性炭,脚手架顶部拴绳吊住吊篮,便于活性炭的更换。(如图8、图9所示)

图8活性炭坝示意图

图9活性炭坝示意图
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迅速且准确地执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安全,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以下是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1.立即切断液体类危险化学品泄漏源,停止泄漏。这包括关闭阀门、停止泵送等操作。
2.将泄漏警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立刻撤离危险区域,确保安全。撤离时,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或工具。
3.立即向危险品管理部门或应急响应部门报告泄漏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二、判断泄漏范围和性质
1.判断泄漏的具体位置、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这有助于确定后续的应急处理方案。
2.根据泄漏物质的性质和数量,结合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了解泄漏液体的物质成分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三、进行安全评估
1.评估危险品仓库内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情况。如有必要,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2.根据泄漏液体的化学性质,进行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形态的溢出物质风险评估。
3.对泄漏液体进行气味、视觉和触感等感官评估,了解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隐患。
四、选择适当方法处理泄漏
1.隔离泄漏区域,防止泄漏物质扩散。这可以通过设置警戒线、使用隔离设备等方式实现。
2.根据泄漏物质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应急处置方法,如:
对于四处蔓延扩散的液体,采用引流的方法,将泄漏的液体引流到安全地点。
对于泄漏量不大的液体,可采用消防砂覆盖吸收泄漏的液体。
对于酸泄漏,应立即采取堵塞洞裂、关阀门、接套管等控制措施,并用消防水将泄漏酸冲稀,直至无酸雾挥发再进行回收或中和处理。
对于过氧化氢泄漏,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使用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汽,并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3.选择合适的应急处置工具和装备,如抗腐蚀手套、安全鞋、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紧急管道止漏器等工具。
五、修复设备和物资
1.对于造成泄漏的设备或管道,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以防止再次发生泄漏。
2.将泄漏所涉及的物资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清洁和安全。
六、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如化学防护服、手套和呼吸器等。
2.设置现场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切断火源,严禁火种,使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处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4.救护人员应处于泄漏源的上风侧,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5.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
6.危险化学品泄漏时,除受过特别应急训练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尝试处理泄漏物。
7.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空间。
危险固体废物泄漏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1.当危废暂存库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危废暂存库内发现防腐地面、墙体、围堰破损,以及危险废物泄漏等事故时,第一时间采取堵漏措施,并汇报环保负责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车间应急响应,
2.应急人员应佩戴口罩或防毒面具,戴橡胶手套,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3.关闭雨水排口阀门,收集渗滤液以防止进入附近水体。
4.当渗滤液泄漏时,应急抢险组采用吸附剂(沙子、活性炭等)吸附泄漏残留液。
5.泄漏固体废弃物用铲子收集后,存放至密闭容器中。
6.泄漏渗滤液、固体废弃物收集转移后,用水洗消泄漏地面,洗消水收集至事故应急池中。
7.当固废堆场的防腐地面、墙体出现破损时,立即组织人员清理堆场内的危险废物,应急抢险组对出现已损坏防腐地面、墙体进行修理。
山丹县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技术措施
山丹污水处理厂主要环境风险物质为次氯酸钠、润滑油、废矿物油。山丹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次氯酸钠、润滑油、废矿物油泄漏及其润滑油、废矿物油等燃烧、爆炸引发的火灾,应急处置应包括迅速撤离人员、事故应急处理以及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污水处理厂还有可能出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故障、厌氧池、污泥暂存间CH4爆炸等突发情况。
1.润滑油及废矿物油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的报警
润滑油库或危废暂存间值班员发现有油品泄漏,应首先立即检查周围50米内有无明火,如有明火立即设法将其隔离或熄灭。同时立即用快速堵漏材料进行封堵或做倒罐处理。若值班员无法控制泄漏时,应及时按照事故报警程序和要求进行事故的汇报和报警工作,报警时要沉着冷静、吐字清晰,内容清楚。
(2)迅速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泄漏的扩散情况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视现场情况迅速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上级主管部门。
(3)建立警戒区,封锁警戒区,紧急疏散无关人员
在距离泄漏点至少150米范围内实行全面戒严。划出警戒线,设立明显标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通知警戒区内和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禁止一切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消除所有火种。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4)事故应急处理
对大量的油品泄漏,治安警戒组对现场进行警戒,并及时对附近的雨水口入口进行封堵,防止油品进入,造成二次事故。到达现场的抢险救援组采取堵漏、防漏的各种方法治理泄漏源,防止油品的继续泄漏,事故现场立即用砂土或其他防渗、不燃烧的物资围栏,防止油大面积扩散,并用消防砂吸收泄漏油料。
油品泄漏进入雨排水系统时,及时关闭总雨排口阀门,防止油污进入山丹河,将油污堵在厂内,再进一步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伤员处置:
(1)医疗救护组及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接触人群的检伤分类。分类类别为:表症呼吸停止;重度中毒;轻度中毒;重伤;轻伤等。
(2)对表症呼吸停止者,事故现场给予吸氧、人工呼吸及挤压术,并立即由120急救人员转送医院。重度中毒、重伤者现场简易清洗,并立即由120急救转送医院。轻度中毒、轻伤人员事故现场清洗、包扎护理并根据情况转送医院。
(3)对现场接触人群,有不适感的,进行现场观察至转为正常。
(4)应委派一人专门负责清点进出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人数和名单,以及事故现场人员及伤残人员的人数和名单。
2.次氯酸钠溶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小量泄: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实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意外事故现场应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少量泄漏,立即用水清洗。若多量洒漏,立即用木粉或棉纱吸收废液,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意外事故受伤者就地隔离治疗,密切观察接触者,必要时请医院医生协助救治。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
4.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报警
最早发现火灾者应立即用现场灭火器进行灭火,如无法处理时立即按照事故报警程序和要求进行事故的汇报和报警工作,说明现场情况。报警时要沉着冷静、吐字清晰,内容清楚。
(2)迅速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火势危及报警人员和火场附近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带。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视现场情况迅速报告应急指挥中心、上级领导及当地的环保局。若现场有受伤人员或火势较大时,应立即拨打119、120向消防、医疗等部门报警。通知供水部门对事故发生地段管线增压,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
(3)建立警戒区,封锁警戒区,紧急疏散无关人员
当公司应急抢险等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地形、风向、风速、起火原因,以及周边道路、重要设施、建筑情况和人员密集程度等,对火灾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在专家的指导下设定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和通行。
(4)事故响应
①班长、主任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根据火势,通知在职人员使用灭火器及时进行灭火作业。
②当自身能力无法扑灭火势时应快速联系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或县消防局。
(5)伤员搜救
抢险人员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解救受困人员,交由医疗救护组对出现受困的人员进行现场的紧急救护,经抢救脱险后送医院治疗。
(6)事故应急处理
①抢险救援组及现场工作人员利用现场消防设施,实施自救。如果消防胶带长度不够,可以从就近消防箱内或仓库取用。
②抢险人员及专家组根据火灾态势做出局部或全工段停机决定。通知事故地及影响区域生产。
ﻧ③ﻨ抢险救援组及现场抢险人员利用现场消防设施,实施灭火抢险。首先选用灭火器或消防砂等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如火情无法控制则选用消防水灭火,要防止消防废水通过雨排等排至厂外山丹河,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将消防废水引至应急池或污水系统。对火灾附近的雨水口、入口进行封堵。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公司停止除消防水外的其他新水的使用。
5.设备故障导致污水非正常排放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山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都有在线监测系统,并设定了预警限值,因此当出现设备故障导致污水非正常排放时会及时发现,该种情况发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生活污水非正常排放后,应及时上报,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
(2)如无法短时间内完成生活污水正常排放,应将污水引入事故调节池中,待设备正常后可逐步将事故调节池中的废水分批、限量地回流至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与山丹县城区供水公司及时取得联系,紧急暂停城区供水以减少流向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待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后恢复供水。同时,关闭排水阀门,切断污水的排放途径。
(4)对已经排入山丹河里的超标废水应进行污染围堵工作。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团的下游走向、扩散范围和生态风险。可协调相关部门,在河道下游合适位置设置临时围堰、投放吸污毡或活性炭包等吸附材料,最大限度将污染控制在小范围。然后对受污染的山丹河河道进行生态修复评估。
6.厌氧池、污泥暂存间CH4爆炸处置措施
(1)当CH4积聚达到一定值时,遇到明火发生爆炸后。应开启通风设备:利用现场的通风系统或便携式通风设备,加强空气流通,降低CH4浓度。
(2)利用现场配置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灭火器材,实施采取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方法扑救火灾。在对着火点进行扑救的同时,可将着火点周围可燃物推开形成防火道或将其用水浇湿降温阻燃,以防火势蔓延。
(3)处置过程的冲洗废水按照“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处理。
(4)事故处置结束后,处理人员将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爆炸原因及处置措施详细记录,交予应急办公室存档。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丹县境内水源地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居民饮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水源地应急预案是山丹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与《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乡镇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一旦发生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适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组织指挥顺利交接。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同志、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甘肃水务山丹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3)指挥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5)决定其他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3)县应急局: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负责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对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负责协调相关专业队伍对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指导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4)县水务局: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源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做好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工作,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6)县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事发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8)县工信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用地手续。
(10)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县林草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林地、草原等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
(14)县发展改革局: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
(1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1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17)甘肃水务山丹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
(18)各乡镇负责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做好受影响居民安抚、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4)根据事发区域气象、水文环境、人员、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5)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6)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7)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命令。
2.4 现场应急工作
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和甘肃水务山丹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县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卫生健康局、水源地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一般由水源地管理、化学品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迫性,依据国家、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山丹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水源地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水源地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1.2.1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2.2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县应急指挥部
(2)预警信息内容:以交通事故为例,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泄漏量、影响区域范围,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预警发布的对象: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型,橙色预警向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红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必须扩大预警范围时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给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
3.1.4 预警行动
3.1.4.1 红色预警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受县应急指挥部任命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9)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0)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4.2 橙色预警行动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调查。
(3)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研判事故的级别。
(4)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乡镇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通过应急值守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县水务局通过对湖泊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省、市政府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通过自动监控或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县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等对口部门。
(5)相关市、县跨界行政区域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我县水体污染影响水源地取水安全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等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局报告。
(2)相关乡镇发现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或经研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局报告。
(3)县应急指挥部职能部门先于相关乡镇、相关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相关乡镇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局报告。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农业农村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3.1 报告和通报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现场勘查信息,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3.3.2 报告的形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核实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所有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地做好供水准备。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2.1 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3.5.2.2 应急监测重点
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情况,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监测的点位和监测时间随污染带的移动实施变化。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2.3 应急监测原则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入界处、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预警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经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发生地,责令相关部门或属地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等,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等,排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场地、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3.6.2.1实施部门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应急指挥长会同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2.2 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发生的流动源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采取过驳等方式,降低风险源的风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7.1.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1)责任单位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应急监测
①监测因子为:结合事故污染特征,确定监测因子。
②监测范围为:污染带范围及水源地取水口、重要的农灌取水口上游附近。
③监测队伍: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为主,必要时协调其他监测机构。
(4)污染处置措施
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7.1.2应急工程设施
固定源企业通过截流设施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的措施及设施;流动源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调蓄池、沉淀池等工程设施,收集事故废水,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供水安全保障
(1)供水单位的通知
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水源地相关供水单位,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供水单位的应急能力
①供水单位应具备进水基本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状态时,应对取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决定深度处理设施的启动时间、低压供水及暂停供水等应急措施;
③适时启动备用水源。
(3)暂停供水的决定权
根据取水口到水龙头的监测结果,经多部门会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做出暂停供水的决定。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应急物资储备库作用,及时提供必要的现场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物资。各相关乡镇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等单位负责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 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报请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是否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终止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导致的化学品泄漏或消防水已成功在陆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或土壤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源已成功拦截,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1)回收环境风险物资的处置
清除收集的环境风险物质,可通过相关生产企业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处置;回收后难以利用的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2)油品和化学品应急设备的清洗与保养
应急设施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补,被化学品玷污的部位及各种设备予以清洗,动力设备予以保养。清洗遗留下来的含清洗剂和污染物的废水需收集,最终处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后期处置
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应对场地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土壤或水生态系统修复。
(4)跟踪监测
继续监控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观测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直至污染水体、土壤及取水口的水质稳定回到事发前的状态。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1)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污染损害评估结果,确定损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方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风险源整改方案,同时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相关附件。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授权部门。
5.2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培训,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本行业的应急队伍培训。
5.3应急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应急物资的采购费、应急处置费用预算等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5通信保障
县工信商务局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6.附ﻪ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各乡镇应当结合辖区水源地类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单位 | 值班电话 |
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 0936-2721988 |
县委宣传部 | 0936-2721269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0936-2789865 |
县应急局 | 0936-2723213 |
县水务局 | 0936-2731170 |
县卫生健康局 | 0936-2721166 |
县公安局 | 0936-5919013 |
县财政局 | 0936-2721150 |
县工信商务局 | 0936-2789844 |
县自然资源局 | 0936-2789836 |
县民政局 | 0936-2789809 |
县交通运输局 | 0936-2722503 |
县农业农村局 | 0936-2721217 |
县林草局 | 0936-2721181 |
县发展改革局 | 0936-2721156 |
县市场监管局 | 0936-2721315 |
县气象局 | 0936-2721125 |
甘肃水务山丹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0936-2736311 |
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土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丹县境内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某种污染物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土壤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引发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山丹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预案的,按相关预案实施。相关企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超出企业处置能力(流域级事件)的与本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的。
1.6.2 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1.6.3 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1.6.4 一般(Ⅳ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和各乡镇负责人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应急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分工见附件2,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调度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时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办理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负责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机构,负责现场处置各项工作任务,并向县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和善后处置组等7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围绕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针对突发土壤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
(2)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公安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转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农业、卫生、损害评估等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善后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事发地乡镇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土壤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也可直接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3 预警发布
在可能发生Ⅳ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Ⅲ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Ⅱ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在可能发生Ⅰ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6 预警解除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由预警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3.7 信息报告
3.7.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及事件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或者其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接收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要及时核实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并快速准确地向本级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土壤环境污染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以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3)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张掖市境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4)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6)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7.2 报告内容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7.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4个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预备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 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清理以及回收,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污染程度加剧,因抢险救援产生的污染物质也应一并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县民政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气象局等加强土壤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等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通过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各职能部门遇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要及时将污染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咨询组意见,在专家咨询组确认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和污染潜势已经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由指挥部决定预案是否启动。土壤环境污染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最新趋势,告知各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配合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分级响应
4.4.1 Ⅳ级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或乡镇政府的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赴事件发生区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指导开展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视情协调周边乡镇政府对事件发生区域进行紧急支援。
4.4.2 Ⅲ级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及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分工开展工作
(1)派遣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应急处置。
(2)协调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5)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6)开展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7)针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视情实施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9)组织统一发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4.3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报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时;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会同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5.2 事件调查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善后处置
5.3.1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紧急处置后,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5.3.2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开展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5.3.3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组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应急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
6.2 经费保障
财政局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6.3 应急救援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土壤监测仪器、设备。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应急局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并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
6.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7 纪律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委监委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7.1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防护,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土壤环境污染的应急演练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根据自身环境污染事故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战或模拟演练。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7.2 公众宣传教育
在全县范围内利用信息公开栏的方式加强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县内宣传栏、网络平台、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性,普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防范能力。
7.3 培训计划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环保应急知识培训,培训对象为有关领导和干部。对各级领导、应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操作并重,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应对能力。
7.4 监督管理
各乡镇和县属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按照本预案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能力。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运输、产生危化品企业的管理,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制定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对区域内风险源企业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加强企业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类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强化运输危化品、石油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措施,严防泄漏至土壤环境中污染土壤环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附件:1.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内设工作组
3.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联系表
附件1
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全县土壤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土壤环境修复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及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开展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受害人员、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土地相关数据、信息资料,配合开展事故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配合做好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全县涉及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的审批。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落实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收储、轮换和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视情制定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计划。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煤、电、油等物资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封闭隔离等工作;视情况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农作物和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指导农田土壤修复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草原、野生陆生动物及林草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林地、草原土壤环境监测,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指导林地、草原的生态修复。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县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指导县对建筑施工场地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做好伤员医疗救治、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市场监管局: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等。负责生产企业的监管,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配合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及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群众,指导做好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疏散群众、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学校、幼儿园学生的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
县地震局:参与由地震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
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和专家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主要围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公安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县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和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专家组。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农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3
单位 | 值班电话 |
生态环境部总值班室 | 010—66556006 |
省生态环境厅 | 0931—8810309 |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 0936—8224661 |
市生态环境局 | 0936—8278242 |
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 0936—2721988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0936—2789865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 0936—2721269 |
县应急局 | 0936—2723213 |
县公安局 | 0936—5919013 |
县发展改革局 | 0936—2721156 |
县工信商务局 | 0936—2789844 |
县民政局 | 0936—2789809 |
县自然资源局 | 0936—2789836 |
县住建局 | 0936—2789301 |
县财政局 | 0936—2721150 |
县交通运输局 | 0936—2722503 |
县水务局 | 0936—2731170 |
县农业农村局 | 0936—2721217 |
县林草局 | 0936—2721181 |
县教育局 | 0936—2721165 |
县卫生健康局 | 0936—2721166 |
县市场监管局 | 0936—2721315 |
县气象局 | 0936—2721125 |
县地震局 | 0936—2721124 |
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县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设立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及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指示和要求;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批准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县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3.1.2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综合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工作组上报的总结报告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文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2)监测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监督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增加第三方社会技术力量或请求省市应急监测处置机构支援。
(3)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工作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4)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保护、警戒、隔离、交通管制等任务,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融媒体中心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测,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社会维稳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总指挥指令,负责协调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组织对辐射事故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但要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防信息倒流。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重大(Ⅱ级)辐射事故、较大(Ш级)辐射事故或跨县区区域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跨县区区域辐射事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和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同时,根据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
4.2.2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县人民政府可以向省市人民政府请求实际需要和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总指挥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赴指挥部开展响应工作;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在指挥部开展响应工作,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赶赴现场开展响应工作;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令结合现场实际,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各应急组织的响应行动,现场指挥员由总指挥确定,通常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监测处置组组长临时替代。
4.3 主要响应行动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指令下达、协调联络、事故研判、舆情分析、信息报送等内容,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员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派遣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3.1 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应急相关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在下列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及时介入,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监测处置组具体实施,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事故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4.3.2 应急防护与疏散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与特点等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依据监测数据在第一时间设置警戒线,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3.3 信息发布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
(1)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达到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县人民政府应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列入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4.5 终止后的行动
发生一般事故时,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要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调查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工作组应在2周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收到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2周内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5.应急准备和保障
5.1 技术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横向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确保能够满足我县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5.2 队伍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能力建设和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
5.4 物资保障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信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 设施设备保障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指挥设施、通信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辐射后果评价软件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6 制度建设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完善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相关制度,确保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培训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6.2 应急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原则上县级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一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定期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习成果,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6.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接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应急值班(电话:0936-2789863)值守人员统一受理,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7.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组织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9日印发的《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报道等工作,承担应急响应中舆情信息组职责;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起草编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牵头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承担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协调开展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境内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措施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监督检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
县公安局: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安全保卫组职责;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提升社会治安和安保级别,依法处置谣言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承担应急响应中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对饮用水开展监测;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
县应急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各乡镇、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和职能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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