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5-00061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25〕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5-16 11:23:12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机制,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定价目录》,在完成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组织听证的基础上,经山丹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农村人饮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人饮供水分类
参照《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使用性质将农村人饮供水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基建、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桑拿、足浴、滑雪场、水上娱乐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调整农村人饮供水价格
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8元/立方米(工业和特种用水按照城镇供水价格标准执行),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价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基础水量为117立方米/年·户(含117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117—146立方米/年·户(含146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146立方米/年·户以上。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年度为缴费周期结算,不结转。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执行。
四、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人畜饮水价格的批复》(山政发〔2006〕4号)同步废止。
六、有关要求
调整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真正使价格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提升全民节水意识。供水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加大供水设施改造,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