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及张掖国际物流园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7407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7-11-15 10:45:54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
及张掖国际物流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政发〔2017〕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及张掖国际物流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
及张掖国际物流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及张掖国际物流园(以下简称物流园)投资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山丹城北工业园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园区,设立“山丹城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张掖国际物流园是张掖市政府确定的市级物流园,成立“张掖国际物流园推进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物流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物流园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物流园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园管理机构;管委会、物流园领导小组及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职权做好工业园区和物流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园区及物流园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产业定位明晰、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建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及物流园。
第四条 工业园区及物流园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及物流园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条 凡拟入园项目(入驻物流园小微创业园项目除外)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出让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四类工业用地出让基准地价86元/㎡(约5.7万元/亩);项目用地在50亩(含5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园区或物流园领导专题研究确定;项目用地在50亩(不含50亩)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持县发改委、工信局等职能部门的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向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提出入园申请,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出具项目入园意见,项目业主持入园意见及相关资料到县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牵头,县发改、工信、国土、统计、审计、环保、规划等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2.6万元/亩用于上解及县级财政预算支出,剩余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规划及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土地用途范围、规定期限进行建设,坚决禁止乱圈乱建、圈而不建和浪费土地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或需变更的,须经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延期或在备案有效期内仍未建设的,依法取消该项目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的,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九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物流园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物流园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对企业入驻、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服务,做到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实行季度动态通报制度,对工业园区或物流园内投资、建设、运行及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做好市场预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和物流园领导小组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内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应督促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项目投产达标并验收合格后,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园内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保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及其它工业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处置。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要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侵犯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工会应指导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增强自我管理意识,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应加强园内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具体做好入园企业供水、供电、环境卫生整治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内企业法人变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须报园区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园内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管委会或物流园领导小组予以制止,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园区办公室和物流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