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北环影院和仓房街东段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9496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4-03 10:24:48 | 是否有效 | 是 |
山政发〔2018〕36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北环影院和仓房街
东段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为确保山丹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北环影院和仓房街东段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就具体征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北环影院片区和仓房街东段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主体
山丹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山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对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居民的占地面积(包括地上构建筑物)按1:0.8进行房屋产权置换。按占地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后,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任何补偿。
3.房屋产权置换及补偿标准。产权置换时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过补偿房屋置换面积的,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计算,超过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3680元/㎡计算。成本价执行以下价格:1至5层按2680元/㎡计算,6至17层按2730元/㎡计算,顶楼按2630元/㎡计算。产权置换时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补偿房屋置换面积的,置换面积不足部分按2680元/㎡计算。
4.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补偿。对具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经营性用房,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依法取得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商业用户,因房屋征收造成商业用房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经营效益平均值为依据计算;无法计算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的,年收益按被征收房屋的年租金计算,年租金参照同地段商业服务用房实际租金来确定。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给予半年的补偿。
5.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且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核查认定,根据认定的结论按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6.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参照此补偿方案补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承租人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安置。
7.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的收回与注销。被征收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依法收回《房产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予以注销。
8.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0元、每年补助过渡费5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补助临时安置费。
六、补助奖励标准
1.补助。房屋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3000元;依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老人、孤老、孤儿、孤残或低保家庭补助1000元。同时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一项补助。
2.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5天之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给予奖励建筑面积20平方米;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6-10天之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10天之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产权置换。住宅用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七、征收评估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张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等规定执行。评估机构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甘肃省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规定的43家符合要求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安置费、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签订协议双方要按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九、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山丹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要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未搬离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山丹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其他事项
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