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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18-3348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8-14 11:25:36 是否有效

山政发〔2018〕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现将《山丹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山丹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7〕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县实际,着眼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管理,严防新增农用地土壤污染,逐步改善农用地土壤质量,形成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社会监督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农用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责任主体与责任单位

县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丹单位是实施本方案的行业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重点行业用地和含重金属固废、危废堆存场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以产粮(油)为主的乡镇土壤环境保护状况详查。2018年上半年,制定我县土壤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产粮(油)乡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加大对有关专业机构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工信局、县卫计委,各乡镇)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产粮(油)乡镇为重点,在小麦、大麦及油菜、马铃薯主产区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土壤监测能力基本形成。根据工作现状,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农委,各乡镇)

3.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作用。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卫计委,各乡镇)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发挥主体功能区国土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落实《张掖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方案》,明确功能区布局,综合调控各类空间开发需求,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红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园区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城镇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园区办、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各乡镇)

建设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完善工业园区各项配套保障措施,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新上或搬迁工业项目要集中进驻工业园区,重点向县生态工业园区集中,按照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用地定额标准,供应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县园区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合理制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适时调整养殖园区发展规划,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经营。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实禁养区已建成养殖场区的搬迁任务和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区的刚性约束,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各乡镇)

5.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戈壁、荒山矿坑、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发改、国土、建设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按照省市要求,县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建设局)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以粮食主产区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资源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区、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农委;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

8.加大保护力度。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土壤环境得到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不得占用。开展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各乡镇要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各乡镇)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单位:县农委)

分阶段逐步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废渣以及脱硫、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促进企业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县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并对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责任单位: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纪委监委、县环保局,各乡镇)

9.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责任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

10.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

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部分不宜耕种的地区进行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积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使土壤有毒物质得到降解。在全县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责任单位: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乡镇)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采用新型阻沙固沙网固沙压沙、设立围栏和人工促进自然修复工程等新技术,使土壤得到有效恢复。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13.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8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全县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并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禁止工业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

14.落实监管责任。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

1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建设、国土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禁止开发为建设用地。县环保部门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6.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化工、农药等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监控。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工信、环保部门备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1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应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将监测结果向县环保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18.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县政府依法关停。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园区办;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19.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工业园区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合理布局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开展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园区办;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20.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科学施肥,改进施肥方式,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杜绝盲目施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围绕中药材、马铃薯等特色作物和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提高农药利用率。组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高统防统治覆盖率。严禁包装物随意丢弃在田地、水渠、道路、房前屋后对人畜安全、环境造成危害。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农业,着力打造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县农委、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畜牧兽医局、县供销社,各乡镇)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各乡镇)

21.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县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引进可降解和无污染的环保型农膜新产品,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mm的地膜和一膜两年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统一规划设立废旧农膜临时机动回收站(点),切实提高废旧农膜定点收购加工企业加工生产能力,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到2020年,全县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社,各乡镇)

22.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加强投入品监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探索推广种植业、养殖业、菌业为循环链条的“三元双向”农业循环模式,达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农村污染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农委、县环保局)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督促已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区限期配套粪污处理设施,新建养殖小区严把规划选址、环评论证、畜舍设计、配套设施四大关口,凡新建养殖场区必须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农业部门做好种植结构调整,有关部门要严格清污分流。(责任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农委)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24.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责任单位:县建设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

25.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监督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一体化模式,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要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及运行管理机制,将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积极争取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加快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强化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

26.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工业废渣、矿物残渣、医疗废物等固体(危险)废物和废旧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卫计委)

在商贸流通行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产品、不易降解物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增强回收利用力度。(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

2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据此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财政局)

2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制定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实效。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建设局)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财政局)

30.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要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督查考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财政局,各乡镇)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31.全面健全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体系。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法制办;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林业局)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产粮(油)大的乡镇以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

32.强化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帐,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项目建设,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每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县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委、县安监局)

3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发挥公益活动和专栏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并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清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

35.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山丹县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履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制定并公布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畜牧兽医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县工信、园区办等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园区办)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4.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配合,发动群众监督。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

5.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

6.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等。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税务局、县供销社)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积极争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重点从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8.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发挥“一带一路”区位优势,引进消化一批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大范围监测技术、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复技术等适宜我县实际的先进土壤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经验。(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四)严格评估考核

9.实施目标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政府适时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督查考核局)

10.严格责任追究。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

(五)开展宣传教育

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主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意义重大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委、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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