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丹县2020年丹城河畔小区和西苑三区二期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9-00535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9〕8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9-08-02 09:36:5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山丹县2020年丹城河畔小区和西苑三区二期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
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清泉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2020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清泉镇南关村片区和西街村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现就具体征收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清泉镇南关村片区和西街村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其中位于南关村的“丹城河畔”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东至舒景苑A区、南至滨河西路、西至山丹河、北至祁连西路;位于西街村的“西苑三区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东至西苑三区、南至西街村九社、西至西苑二区、北至王十字街。
二、征收主体
山丹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实物化安置(以房换房)。
(二)补偿标准及房源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比例。
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居民的占地面积(包括地上所有构建筑物)按1:0.8进行房屋补偿安置。按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不再计算任何补偿。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源。
安置房屋可选择在本宗地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房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山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部分小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房屋拆迁安置具体方式。
(1)楼层分类:
多层(六层):三楼为一类;
四楼为二类;
二、五楼为三类;
一、六楼为四类。
小高层(十一层):
八、九楼为一类;
五、六、十楼为二类;
二、三、四楼为三类;
一、十一楼为四类。
高层(十七层):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楼为一类;
五、六、十六楼为二类;
二、三、四楼为三类;
一、十七楼为四类。
补偿安置房屋选房方式:
1.补偿一套房屋的,可任意选择楼层;
2.补偿两套房屋的,一类+四类各一套或二类+三类各一套;
3.补偿三套房屋的,一类+二类+四类各一套或二类+三类+四类
4.补偿四套房屋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各一套;
5.补偿五套房屋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三类或四类各一套;
6.补偿六套房屋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四类或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二类+三类。
(3)置换商铺的标准
按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兑换商业面积(补偿面积:商业面积)
地下一层:1:1.8
一层:2:1
二层:1:1
三层:1:1.2
(4)安置房屋的相关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安置房面积不足或超出协议约定面积时,双方按照以下标准及价格相互找补。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计算,10㎡以外按市场价计算(市场均价,不分楼层)。
成本价执行以下价格:
多层:
三楼执行成本价2670元/㎡;
四楼执行成本价2630元/㎡;
二、五楼执行成本价2580元/㎡;
一、六楼执行成本价2530元/㎡;
小高层(十一层):
三、四楼执行成本价2680元/㎡;
五、六、十楼执行成本价2730元/㎡;
七、八、九楼执行成本价2770元/㎡;
一、十一楼执行成本价2630元/㎡;
高层(十七层):
二、三、四楼执行成本价2780元/㎡;
七楼—十五楼执行成本价2870元/㎡;
五、六、十六楼执行成本价2830元/㎡;
一楼、顶楼执行成本价2730元/㎡。
市场价执行以下价格(此价格包含销售不动产税):
多层执行市场价3480元/㎡;
小高层执行市场价3580元/㎡;
高层执行市场价3680元/㎡。
4.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补偿。对具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经营性用房,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依法取得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商业用户,因房屋征收造成商业用房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经营效益平均值为依据计算;无法计算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的,年收益按被征收房屋的年租金计算,年租金参照同地段商业服务用房实际租金来确定。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给予半年的补偿。
5.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用地补偿。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且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建筑用地,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核查认定,根据认定的结论按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用地,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用地,不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及用地不予补偿。
6.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参照此补偿方案补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承租人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安置。
7.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的收回与注销。被征收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人依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人须到自然资源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方可生效。
8.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0元,每年补助过渡费5000元。
五、困难群体补助方式
房屋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3000元;依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老人、孤老、孤儿、孤残或低保家庭补助1000元。同时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一项补助。
六、征收评估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张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等规定执行。评估机构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甘肃省201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规定的56家符合要求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中确定。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征收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安置费、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签订协议双方要按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山丹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张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掖市人民政府令11号)等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2721158;县住建局2789301。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