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按时间分类 > 2019年

关于对和兴园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6207250037/2019-00607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19〕14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19-12-05 15:40:07 是否有效

为确保我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和兴园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清泉镇西街村、东街村所属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现就具体征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1. 征收范围

    清泉镇西街村七社、八社、九社及东街村五社、六社、七社、十社范围内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2. 征收主体

    山丹县人民政府

  3. 征收部门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征收实施单位

    山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 征收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征收后,宅基地所用权及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按照被征收居民的宅基地面积与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进行房屋产权置换。按宅基地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后,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任何补偿。

3.房屋产权置换差额补偿标准。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时,10㎡以内(含10㎡)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计算给开发建设单位补足差额,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计算给开发建设单位补足差额。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大于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时,10㎡以内(含10㎡)开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计算给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超过10㎡的房屋产权置换,由村民自行调剂。

4.商铺置换方式。沿主街的住户置换沿所住街道商铺一间(约70平米),从置换后的面积中按1:1扣除,若其它住户需置换铺面的,按置换楼房后面积的2:1予以置换。

5.土地证等证件的收回与注销。被征收房屋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件并予以注销。

6.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0元、每年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费5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每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2000元,不再补偿临时安置费。

7.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单位建设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或按实际建设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8.搬迁时限及房屋腾空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按开发建设单位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书》后房屋搬空,并将钥匙上交。若不按开发建设单位规定时间内交付的,致使开发建设单位工期延误等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原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拆除,未经开发建设单位同意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若因被征收人原因给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扣除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不能按约定时限履行职责,由此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

被征收人应保证被征收房屋权属清楚,若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征收人应该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9.棚改安置房屋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具体楼栋号、楼层及房号由被征收房屋的全体居民按摇号方式确定,在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安置协议》时约定,实际面积最终以有关部门实测为准。

七、征收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甘肃省201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评估机构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面积、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过渡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安置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九、补偿决定

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要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诉讼及强制执行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房屋的,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一、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2721158;县住建局2789301。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