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供销社老家属院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9-00611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9〕14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12-05 15:49: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确保我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供销社老家属院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现就具体征收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征收范围
山丹县供销社老家属院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
征收主体
山丹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山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征收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被征收后,宅基地所用权及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对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按照被征收居民的宅基地面积与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0.8的比例进行房屋产权置换。按宅基地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后,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任何补偿。
3.房屋产权置换及补偿标准。产权置换时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过补偿房屋置换面积的,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计算,超过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成本价执行以下价格:1至五层按2680元/㎡计算,6至17层按2730元/㎡计算,顶楼按2630元/㎡计算。产权置换时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补偿房屋置换面积的,置换面积不足部分按2680元/㎡计算。
4.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为经营性用房;
(2)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旁屋租赁证;
(3)依法取得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5.商业服务用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房屋征收造成商业用房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经营效益平均值为依据计算;无法计算房屋被征收前效益的,年收益按被征收房屋的年租金计算,年租金参照同地段商业服务用房实际租金来确定,商业、服务业按半年予以补偿。
6.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且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核查认定,根据认定的事实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7.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单位建设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或按实际建设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8.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的收回与注销。私有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收回其《房产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
9.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0元,每户每年补助过渡费5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每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2000元,不再补偿临时安置费。
10.搬迁时限及房屋腾空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按开发建设单位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书》后房屋搬空,并将钥匙上交。若不按开发建设单位规定时间内交付的,致使开发建设单位工期延误等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原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拆除,未经开发建设单位同意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若因被征收人原因给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扣除相关费用。被征收人若不能按约定时限履行职责,由此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
被征收人应保证被征收房屋权属清楚,若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征收人应该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七、奖励办法
1.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拆迁工作,主动自行拆迁房屋的,在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方面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每院给予奖励建筑面积20平方米。
2.房屋产权调换。住宅用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腾房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八、征收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评估机构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的《甘肃省201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确定。
九、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安置费或过渡用房、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区分不同情况,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山丹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诉讼及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山丹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山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2721158;县住建局2789301。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