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健全府检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5-00102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25〕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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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5-07-23 10:03:00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健全府检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协调,实现行政与检察的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山丹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促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不断完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双促进、双提高”,共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共促法治政府建设,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维护国家安全。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化主动创安主动创稳行动,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等工作协助机制,依法严惩暴恐、网络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维护社会安定。针对社会治安领域新情况、新风险,在惩治多发性犯罪、涉众型犯罪、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等领域深化合作。加强力量联合、风险联控,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打早除小”走深做实,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3.维护人民安宁。依法打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群众安全感。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领域专项整治,合力防控安全事故发生。着力解决好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办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小案。健全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机制,强化对社会困难群众的保护。
4.维护经济安全。依法严惩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妥善处理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反洗钱和追赃挽损力度。依法打击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合力维护市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安全。
(二)共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各司法行政部门衔接配合,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创新经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及科技创新的民事、行政和执行监督案件认真审查,优先办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涉及科技创新的案件开展研讨交流,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6.服务保障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全县能源建设、装备制造、文旅发展、生物医药、交通运输、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及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与县发改局对接,完善司法办案中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加强刑事侦查、审判活动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的监督,审慎办理涉及产业企业案件,既留足发展空间,又坚守法治底线。
7.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紧盯黑臭水体治理、山丹河水生态环境安全、耕地土壤污染、“三北”工程六期、石羊河防沙治沙林草综合治理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依托“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线索移送、调查核实、协作磋商、联动办案、生态修复等协作机制,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改革有效衔接。
(三)共同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8.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管理秩序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政策,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各类不同市场主体,统一司法尺度和裁量标准,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9.营造宽容发展环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办案中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基本情况、涉案原因、悔罪表现,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最大程度减少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完善与工商联等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通报、协同化解等联动机制,共同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新问题。认真贯彻《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制度,推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四)共同加强民生领域法治保障
10.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用足刑事、民事、行政和社会信用惩戒等手段,妥善处理用工纠纷,从严惩处恶意欠薪,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依法维权。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强化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
11.推进民生领域公益保护。聚焦民生关切,持续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财国土保护、公共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农资打假、劳动保障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强化协同办案,建立健全长效协作配合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移等现象,推动行业整治,破解民生难题。
12.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公职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督促相关单位、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加强弱势困境儿童保护和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强化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深化“丹苗”未检品牌建设,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心”等载体作用,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五)共同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3.助推依法行政。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新模式,以检察监督助推行政机关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加大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监督力度,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4.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实现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12309检察服务热线数据互通,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推动司法办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有效衔接,确保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处理。
15.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探索建立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机制,全面构建齐抓共管“大综治”工作格局。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六)共同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16.深化“八五”普法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共同开展释法说理、以案释法。联合搭建线上线下平台,以“法律十进”为载体,围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领域,注重多种形式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
17.深入推进信息公开。推进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诉讼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公布主要办案数据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公开、公正、文明执法。
18.凝聚法治宣传合力。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动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共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明确法律风险和底线,增强公民守法意识,提升全民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数据共享力度,推动形成更大的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而不移送的,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对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县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可以在检察建议载明的异议期限内对县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采纳或采纳检察建议却未进行实际整改的,通过督促、通报、约谈等方式协同跟踪问效,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三)完善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机制。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取证、共同问效等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属于公益诉讼监督领域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处理。检察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机制,推进诉前磋商常态化、规范化适用。行政机关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四)完善检察建议办理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涉及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问题,可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确保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县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府检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于联席会议明确或会商确定的相关工作、重大案件处理和重大紧急事项,县政府和县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等形式,通报情况,会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方式和路径。
(二)加大支持力度。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支持、保障力度。检察机关依法调阅相关行政单位卷宗材料和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优化异议处理。行政机关可以在检察建议载明的异议期限内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异议正确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异议不正确的,应当说明理由。
山丹县人民政府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