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331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0〕2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1-10 15:0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山丹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山丹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农发〔2018〕60号)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户是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子系统管理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历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返贫、脱贫回退和自然增加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主要包括用于贫困户个户自我发展和入股配股至各类带贫主体的各类扶贫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配套资金、各级扶贫帮扶资金及其他扶贫项目结余回收资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带贫主体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扶贫资金承接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章 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要求,立足本区域资源禀赋,选择与贫困户发展产业密切关联、经营状况良好、带贫能力较强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入股资金带贫主体,带贫主体原则上选择以县内申请注册、各类证照齐全的从事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与贫困户发展产业密切关联、经营状况良好、运营效益高、市场前景广、财务管理健全、有社会责任感、带贫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域外农业龙头企业若在县域内有产业基地,且满足上述带贫条件,并保证将注入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县内产业基地,带动我县贫困户或村集体增收的,也可吸纳为带贫主体)。严格禁止将扶贫资金投向与种养业无关、法人道德品行不端、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时年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银行或法院列入失信企业(包括法人)名单、经营主体(或法人)有逾期贷款、生产经营状况不佳、无有效固定资产抵押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财务管理不健全等的经营主体。带贫主体的选择由各乡镇严格按上述条件严格审核确定。
第六条 产业到户资金使用要坚持与“一户一策”紧密挂钩。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优先用于“一户一策”梳理出的产业需求,重点用于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五小产业”和光伏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扶贫车间等增收项目。以入股分红方式到户的资金,原则上要将资金用于形成物化资产(如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等),也可用于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以贫困户个户自我发展到户的扶持资金,要坚持与“群众意愿”“真种真养”“见物见钱”“奖勤罚懒”紧密挂钩,建立扶贫收益阶梯式、差异化补助方式,鼓励多劳多得,不简单发钱发物,坚决防止平均分配、人人有份或政策执行“一刀切”“养懒汉”的简单做法和错误倾向。各乡镇要在村规民约中增加“享受入股资金分红的贫困户主动承担村级公益事业”等内容,把遵守村规民约作为贫困户享受入股分红资金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七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促进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五小产业”、休闲农业以及发展产业所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种苗、农药、化肥、畜禽、饲料等生产资料购买费用补助,产业脱贫技术培训等。严格禁止将入股扶贫资金用于以下负面清单:(一)用本金进行分红;(二)用于购买家电、轿车等生活用品支出;(三)用于新建住房、厂房或房屋维修装饰支出;(四)用于归还贷款或借款;(五)用于发放工资;(六)用于“形象工程”建设支出;(七)用于医疗、教育支出;(八)用于婚丧嫁娶及彩礼支出等,确保入股资金完全用于产业发展。任何带贫主体都不得挤占挪用、损失浪费、骗取套取、私分冒领、侵占贪污入股扶贫资金,保证扶贫资金安全和贫困户保底收益。
第八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文件要求,所有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农资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到人扶持项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产业增收项目(到户资金已经满足的乡镇可不受比例限制),同时按人均5000元、户均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将各类扶贫资金总额50%以上的到户资金入股至贫困户认可的带贫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对贫困户自己有产业发展需求和能力的,严格坚持“多种多养多补、少种少养少补,多劳多挣多补、少劳少挣少补”和“以奖代补”的原则,将不超过总额50%的到户扶持资金直接补助到户,用于贫困户购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具体入股配股金额比例要紧密结合贫困户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农户意愿,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九条 入股到带贫主体的扶贫资金或其形成的资产,要按照折股量化的方式,将股权或资产所有权明确到户,并签订入股合作三方协议(村委会、带贫主体、贫困户),明确入股带贫主体名称、入股项目、入股方式(资金或资产)、协议期限、分红比例、分红兑现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并要进一步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按照“保底分红(不低于6%)+按股分红”原则,按期为贫困户分红,并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在脱贫攻坚完成后,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市场机制,建立贫困户与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承担市场风险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在协议到期后贫困户不愿意继续入股的,带贫主体可以回购股份,也可根据贫困户意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回入股资金(资产),重新选定贫困户认可的带贫主体进行带动。在带动协议期限内,贫困户不得随意收回股金,若需收回,必须提前3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带贫主体书面申请,经政府与带贫主体、贫困户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收回,收回的股金必须用于产业发展,不得用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对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解散清算的经营主体,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时,要优先保障贫困户股金(或股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安全。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产业带贫减贫实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带动贫困户进入产业、带动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提能、带动贫困户增收“四个带动”台账,构建更加紧密的扶贫带贫利益联结机制,使贫困户真正融入产业发展链条,确保“带得动、带得准、带得稳”。要遵循市场规律,合理设定入股比例,对分红比例过高或过低的违规入股行为,要采取退股或重新入股等方式进行纠正,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丰富带贫益贫方式方法,不要把入股作为唯一和必需的方式,不要为入股而入股,鼓励各乡镇探索通过生产托管、技术服务、产品收购、就业带动、资产收益等多种方式,带动不同类型贫困户参与到产业中来,实现到户扶持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村、乡镇、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原则,做好到户产业项目摸底、申报入库等工作。拟上报入库的到户产业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并做好公告公示。在省、市、县项目资金下达后60天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项目库中提取相关项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各乡镇、相关行业部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乡镇、村要对安排到本级的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建设日期、预期目标、受益农户花名册、项目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对以资金或资产入股带贫主体的项目还要公示带贫主体基本情况。公示完成20天内,相关行业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乡镇、村、项目实施单位开始实施,行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配合乡镇做好质量监管、督促资金支出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对用于入股各类带贫主体的产业扶持资金,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保护好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严格按照项目库建设有关要求申报入库,项目批复实施后由各乡镇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带动贫困户数量及花名册、贫困户入股量化及利益分配方案、贫困户用工及补助方式、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具体用途以及预期成效,并组织农户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带动协议,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村要将入股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价评估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对用于非固定资产领域的资金进行清算,与带贫主体签订扶贫资产(资金)授权使用协议,同时申请行业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对用于农户个户自主发展的补助资金、要根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事后奖补”的报账制原则促进项目落实,农户年初必须承诺种养(劳务)类别、数量规模、预期种养效益及到户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性承诺及相关责任,由所在村、乡镇按照项目库建设要求进行入库,并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实施、验收及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项目户所在村“两委”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将项目户姓名、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奖补标准、奖补金额在村固定公示栏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对一些不能直接到户的,由各乡镇负责与农户签订资金使用委托协议,由农户同意后集中用于农业生产资料集中采购或生产设施统一维护等。
第十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项目、谁负责任”的原则,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涉农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管,充分发挥村“两委”和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监督作用,坚决杜绝到户资金“一股了之”和用于非生产类项目,确保全部用于产业发展。要建立全过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一)县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保障、资金调度、划拨、资金监管,会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扶贫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产业到户项目入库、公告公示、项目计划批复、资料归档,做好县级项目报账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监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审定、上报、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资金入股指导、资金使用监督、项目进度监管、项目完工验收、到户资金汇总分析及项目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指导乡镇对带贫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乡镇负责到户项目内容、带贫主体资格审核、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管、资金申请拨付与分配管理,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资产产权移交、股权分配等工作,收集完善项目各类报账资料,完成项目报账工作。同时,乡镇对扶贫资金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做好三方带动协议签订(内容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带动模式、股权归属、带动期限、分红比例、分红兑现时间、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等),监管带贫主体合理使用扶贫资金,按期足额支付分红,定期评估带贫主体资金使用风险,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项目村要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负责本村到户产业扶持项目筛选,带贫主体选定、项目入库申报及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分红兑现等工作,并在乡镇指导下,完善带动花名册、入股台账、分红台账、务工台账等档案资料。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村“两委”要深入参与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带贫主体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农发〔2018〕6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财务管理,要通过专业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等方式,健全各项财务账簿、做实成员账户、强化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收支、按照约定分红。
(七)县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要切实强化带贫主体财务管理,所有带贫主体都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会计人员,对没有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会计人员的扶贫带动主体,各乡镇负责立即完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带贫主体要聘用专职会计人员,没有条件的由乡镇统一组织,共同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所需费用由服务带贫主体共担)。所有投入至带贫主体的扶贫资金,都要进行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承接扶贫资金项目的带贫主体必须对所投入扶贫资金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对以资金形式入股(即项目建设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用途或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周转生产等而未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的扶贫资金)的,带贫主体必须提供评估价值为注入扶贫资金1.5倍以上、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自有固定资产(需评估)抵押,也可通过提供等额的公职人员工资担保、多企联保等形式保证扶贫资金的安全;对以资产形式入股(即项目建设内容中规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扶贫资金)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价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价值等于注入资金额度的,经县、乡镇两级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将形成的固定资产(附明细表)产权移交至带动户或相关村集体,也可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对评估价值低于所投入扶贫资金额度的,除将注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移交带动户或村集体外,带贫主体还要提供注入资金差额1.5倍以上的固定资产抵押(需评估)或等额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或有价证券担保,保证扶贫资金安全。拟选带贫主体在注入入股资金前,要签订《扶贫资金规范使用承诺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有条件的乡镇,可与带贫主体协商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也可通过带贫主体缴纳风险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等管理措施,分散和降低风险,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和贫困户(村集体)受益。带贫主体对注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享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十六条 各乡镇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要每年对承接农户配股入股的带贫主体的生产运营情况进行资金安全风险评估(也可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查),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效益低、分红不及时、资金运行管理混乱等的带贫主体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不愿意整改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后,收回配股入股的扶贫项目资金(或形成的物化资产),重新配股至符合条件的带动组织,同时终止任何资金支持;对涉及法人道德品行不端、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时年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营亏损的要坚决收回承接的扶贫资金,调整至其他无资金使用风险、符合各项条件的带贫主体进行带动;对拒不配合调整或拖延不交扶贫资金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对抵押的固定资产依法处置或追究担保人、担保企业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扶贫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鼓励带贫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同时,探索利用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带贫主体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乡镇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乡镇要加强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及时审核支出票据,确保项目实施效益和资金支出进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到户扶持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各乡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实际支出,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已完工项目进行抽验和复验。
第十九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是扶贫项目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按照“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加大对各行业部门、乡镇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回头看”,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由县财政局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和相关行业部门业务干部,成立扶贫资金监管督查小组,每半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存在财务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资金投向负面清单问题)、分红兑现不及时等行为,责成限期整改;对存在挤占挪用、损失浪费、骗取套取、私分冒领、侵占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和对上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据《甘肃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甘脱贫领发〔2019〕11号)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办法未尽事宜及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农发〔2018〕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入股配股至各带贫主体的扶贫资金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