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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统计局关于《山丹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丹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8月28日前报县统计局635室,或发送至邮箱1795186873@qq.com。
联系人:孟芳军 联系电话:15378844184
附件:《山丹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丹县统计局
2025年8月21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有统计工作职责的县直部门(含工业园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部署和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力保障统计工作人员、资金和工作环境需求,助推统计改革发展,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切实强化本辖区和主管行业统计调查管理责任,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统筹谋划部署。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工作安排。细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扎实推进统计调查各项工作,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全链条。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落到实处。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评价,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培训宣传力度,把《统计法》和相关知识纳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做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乡镇和行业部门责任,广泛开展统计法规政策宣传,营造关心、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完善源头防范、过程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权责分明、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县统计机构要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指标解释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做好各种干预统计数据的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行为。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各负其责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原始凭证和统计台账,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支持统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调查工作,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违反《统计法》行为和统计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规问题和隐患风险及时处置,确保统计工作规范化和数据质量。
第九条 县统计局会同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第十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
(三)对本辖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辖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上报数据时弄虚作假;
(六)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七)未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未落实统计信用制度;
(八)县级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导致出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统计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政纪处分。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干部选拔使用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