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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十不准”
1.不准泄露巡察工作秘密;2.不准收受礼品和报销费用;3.不准在巡察期间喝酒;4.不准进入娱乐场所;5.不准借机出售物品;6.不准接受工作以外的任何服务;
7.不准开展或参加与巡察无关的公务活动;8.不准干涉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9.不准接受亲友来访;10.不准搞层层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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