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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

索引号 6207250042/2025-0002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医保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7-02 15:12:20 是否有效

参保张掖市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多种医疗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保障、住院(含生育)、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报销比例为70%。

2、“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参加张掖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虽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长期规范门诊治疗的患者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报销限额为1200 元,报销比例为70%。

3.门诊慢特病待遇。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政策,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4种门诊慢特病的,经申报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参保人最多申报两个病种。门诊慢特病相应病种年度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其中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等10个医疗费用高、参保人员负担重的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80%。

4.谈判药品保障。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报销。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比例85%;二级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75%。异地就医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和异地急诊,报销比例为6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临时自行外出人员,报销比例为55%。普通住院基本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生育补助待遇。

生育妇女正常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单胎顺产1200元,单胎难产2000元,多胎顺产的,每多一孩补助400元。生育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并发症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

二、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线为2500元,报销比例在以上每段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

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分类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已脱贫人口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实行直接救助。具体标准为:特困人员、孤儿100%;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全额低保对象90%;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75%;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6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行直接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因病致贫重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为70%。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均为5万元,患有国家明确的35种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均为8万元。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相关解读链接:【政策解读】2025年山丹县医保报销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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