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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33/2026-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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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霍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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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9-17 17:09:52
有效性: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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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霍城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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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9-17 17:09:52 | 是否有效 | 是 |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五四三二”
“五”
五个法治化
1.预防法治化:落实源头治理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产生。
2.受理法治化:在信访接待过程中,要分清责任、明确管辖、及时转办督办,保证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顺畅。
3.办理法治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4.监督追责法治化:对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
5.维护秩序法治化:对于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
四个到位
1.信访部门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办督办到位。
2.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
3.监督部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坚决问责到位。
4.政法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
“三”
三个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
两个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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