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27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7-08 09:25:44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绿色发展,我县决定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发改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丹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19〕90号)。
二、政策依据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2. 甘肃省委 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
3.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4. 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
(2)保障合理需求;
(3)不过多的增加用水成本、不增加征收成本、有效促进节约用水。
(三)主要内容
(1)用水定额。我县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执行。
(2)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科学合理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部分加价150%。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21%-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1%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3)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加价仅为自来水,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计费周期在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等因素,按每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4)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