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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425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8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11-25 14:53: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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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城镇的燃气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住建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燃气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1.3.3  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1.4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影响,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燃气管线、输配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或在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8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有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燃气管线、输配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或在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燃气管线、输配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或在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IV级、蓝色)

燃气管线、输配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或在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输配站、液化气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山丹供电公司、电信山丹分公司、移动山丹分公司、联通山丹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内燃气企业负责人组成。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审定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县年度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县应急机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县政府、市住建局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县委、县政府等上级有关党政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建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住建局等上级党政部门上报调查结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县住建局:及时了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燃气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供水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2.3.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联络、统一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拨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事故责任的调查处理等。

2.3.3  县公安局:负责调派县交警大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乡(镇)政府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2.3.4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5  县工信局: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3.6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

2.3.7  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规划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8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

2.3.9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3.10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治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开相关环境污染信息。

2.3.11  县水务局:负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为燃气抢险修复提供便利条件。

2.3.12  县气象局:负责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3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媒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

2.3.14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15  国网山丹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16  电信山丹分公司、移动山丹分公司、联通山丹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3.17  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解救,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2.3.18  县财政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2.3.19  县民政局: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者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3.20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领导小组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1  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

2.4.2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县卫健局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

2.4.3  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燃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2.4.4  家咨询组:负责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供水、通信、卫生防疫及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5  协调联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4.6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

2.4.7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种类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及燃气企业监测人员组成。

2.4.8  信息组: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稳定群众情绪,防止炒作和不实报道。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文体广电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三、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要直报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0936-2789301),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0936-2729520)、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3.1.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报告。

(3)气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重大及以上级别燃气事故须经县委、县政府核实情况后,接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5)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

3.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1.4  报告时限

(1)一般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住建、应急管理部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住建、应急管理部门在事发2小时内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市住建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2)发生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后,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时,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的同时,可直接报省住建厅和省应急管理厅。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按时限补报书面材料。

3.2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燃气事件,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燃气应急预案,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

3.3  应急处置

3.3.1  先期处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3.2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的燃气事故,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情况紧急的,要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涉事单位、企业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1)及时抢救生命。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伤员抢救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2)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安全警戒疏散组要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疏散。如有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关闭通讯工具,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3)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抢险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系外界求援。因处置事故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配合或其他县区支援的,由协调联络组统一协调、联络、调度、落实。

3.4  指挥协调

3.4.1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获悉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预案。

3.4.2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

3.4.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5  扩大应急

当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县政府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政府,商调驻丹有关部队实施应急救援。

3.6  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县委宣传部及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7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衔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加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

四、后期处置

4.1  调查报告

4.1.1  燃气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4.2  总结评价

4.2.1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2.2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起草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

五、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地点设在县住建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信保障

5.2.1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5.2.2  应急响应期间,县住建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市、县委及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及有关专家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储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

5.4  队伍保障

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燃气应急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5.5  技术保障

5.5.1  县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规划区域内建立和完善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5.2  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人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5.3  本企业抢险专业队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的主力军,消防救援队伍作为专业救援力量,应做好处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六、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修订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燃气企业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

6.4  预案管理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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