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056

文号: 山政发〔2021〕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3-12 09:55:52

有效性: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056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1〕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3-12 09:55:52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063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2114号)要求,现公布山丹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4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项。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完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取消事项的监管办法,于319日前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936-282819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山丹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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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丹县政府部门第十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

机关

取消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

安局

对应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3项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取消许可后,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金融办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局,公安局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对应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4项取消“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取消许可后,县交通运输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要报请县交通运输局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对应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取消审批内容

取消

理由

实施

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医疗机构设置(内资)审批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对应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10项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卫生健康局

取消许可后,县卫生健康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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