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一、受理条件:《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定依据: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1.停水通告发布方案;
2.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3.工程施工图;
4.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
5.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申请表;
6.企业法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